在上海,低价小产权房的名字出现频率很高,但很多人对它的认识只停留在便宜两个字上。一位咨询的男士曾很得意地说,自己婚后和妻子一起在郊区买了一套乡间小产权房,总共花了不到同小区商品房的五成价格,如今闹离婚,他以为这算两人合买的共同财产,至少要分一半给对方。可他不知道的是,这类房屋能不能被当作普通房产来分,首先要看的根本不是谁出了钱,而是它到底是什么性质、能不能合法流转。这段时间的咨询里,类似的情况我遇到不止一次。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2017年6月登记结婚,均为上海市居民,婚后一直租住在B某单位提供的宿舍内。
2020年4月,A某经人介绍认识某村的村民C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A某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C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协议签订当日A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该笔款项中,80万元来自A某婚前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为A某与B某婚后的共同存款。协议签订后,C某将房屋交付给A某一家使用,双方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该处房屋至今仍登记在C某名下,土地性质亦未见任何变更。
此后A某多次尝试为该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相关部门告知该处房屋所占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无法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办理转移登记。2023年,A某又想以该房屋为基础再购置一套自住房,银行在核查后拒绝了银行的按揭申请。
2025年2月,B某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其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由A某按照房屋现行价值的一半予以补偿。B某在庭审中主张,房屋是在结婚之后买的,钱也是两人一起出的,理应有自己的一半。
A某则辩称,自己买这套房子完全是因为对方主动提出要有个乡下住处,而且购房协议是自己签的、钱是自己付的,房屋又登记在别人名下,因此不同意分割,最多只同意退还一部分出资。
裁判结果与理由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驳回B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额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由A某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使用,B某另行解决居住问题;双方的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分割存款与家具家电时予以适当多分。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法院的说理分三层。
第一层,先看登记。按照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并不发生效力。案涉房屋至今仍登记在C某名下,既没有办理过户,也不存在共有权人的记载。B某主张自己直接享有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其实是把债权性的购房意向直接当成了物权,这一步跨不过去。
第二层,再看土地性质与流转限制。案涉房屋所占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其上房屋的买卖与流转,受到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上海关于农村房屋和集体土地相关政策的约束,具体请以主管部门口径为准。这类房屋并不当然产生与市区商品房相同的物权变动效果,当事人要求按照普通商品房的价值通行标准进行分割,一般难以获得支持。法院在这里划出了自己的边界:不动物权属不去硬判,但居住使用的问题必须给出答案。
第三层,看出资与现实的居住需要。B某的钱确实出了,这一点法院并未否认,法院并未否认B某的出资,也没有让它白掏。法院在处理双方存款、家具家电等其他共同财产时予以适当多分,同时在处理居住安排上考虑到B某在市区并无其他住房,由A某一方继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至于B某主张按比例分割房屋份额的诉请,因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小产权房的离婚分割,是这类案件里最考验法官分寸感的一种。审这类案子,法官心里那张检查清单和普通商品房案件不太一样。
法官最先看的,是这处房屋到底是什么性质。房屋所在的土地是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有没有合法的审批与登记来源,这两件事决定了一条路能不能走通。看完全部材料后,法官接下来会盯住四样东西:房屋买卖协议或者赠与协议的原件与签订时间,全部房款的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房屋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记录与土地性质查询结果,以及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这四样构成事实认定的骨架,缺一样,很多事实就会卡在各执一词上。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能不能确权,再看能不能分割,最后看居住怎么安排。先看能不能确权,就是先看房屋本身能不能产生受法律保护的物权;再看能不能分割,就是在不确定权的前提下,还有没有别的路径可以回应一方出资的事实;最后看居住,就是回归到最真实的现实需要——离婚后到底谁住哪儿。三步走完,判决的大致轮廓就有了。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可以归纳为三条。其一,不轻易越界去处理政策性问题。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流转与确权,法院会保持克制,把判断交给更符合职责的主管部门,自己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居住与财产问题。其二,不对当事人作出明显的规划外承诺。当事人常常追问一句话,是不是就一分都分不到,法官通常不会给出绝对的答案,因为个案情况差别很大。其三,尽量把纠纷一次性了结,避免双方在几年之内反复诉讼,消耗时间与情绪。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值得记下来。主张按商品房价格对半分小产权房的,不予支持;主张自己出了钱就当然取得物权份额的,通常也不予支持,因为出资只解决债权层面的问题;以离婚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法定情形,一般不被采纳;还有一类常见误区,是以为离婚协议里写了房子归我,就能直接拿着这份协议去办过户,实际上协议有效不等于登记完成,仍需照常规手续办理。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这套房的买卖协议是什么时候签的,协议里对土地性质有没有提到?房款一共付了多少,是从哪个账户一笔一笔转出去的?付钱这件事另一方当时知不知道、有没有参与?房屋现在由谁居住,有没有使用权属约定?双方名下还有没有其他住房,B某离婚后的住处打算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刁难,它们恰恰是法官搭建心证的路径。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说到底是把三层关系分开。最上层是物权,能不能登记、能不能确权,受制于土地制度和政策安排;中间层是债权,一方付了钱、双方有协议,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法律要给予尊重;最下层是居住,这是离婚案件永远绕不开的现实问题,也是法官最能发挥作用的场域。把这三层的边界划清楚,判决就不会走到当事人预期之外去。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谁出的钱多,而在于这处房屋能不能被人民法院当作可分割的财产来看待。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有明确的交代。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是本案第一道门槛。案涉房屋至今登记在C某名下,A某与B某之间没有完成任何登记,B某直接主张房屋一半份额,缺乏物权基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会受到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具体如何认定,请以主管部门口径为准。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效力,实践中存在多种可能,不能一概地说有效或者无效,这是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格外谨慎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相关协议最终被认定不发生效力,那么 A某 与C某 之间就回到返还与赔偿的轨道上,另一方能否在其中主张自己的份额,取决于出资的用途、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当时约定了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注意这一条处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既未登记在A某名下,也难以确认其为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并不完全落入这一条的适用范围,法院的处理方式自然与普通商品房案件不同。
另外要提醒一句,这类房屋的交易与分割受国家及上海保障性住房、集体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的约束,具体请以主管部门口径为准。任何人都不要根据网上的只言片语,去推测自己有没有购买资格、房屋多久能过户、将来能不能上市交易,这些都不是离婚诉讼能一并解决的问题。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小产权房案件的证据组织和普通商品房案件差别很大,因为几乎没有官方登记记录可以依靠,一切都得靠当事人自己把事实固定下来。围绕本案的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结婚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用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所有判断的起点;房屋买卖协议原件,用来证明合同内容、签订时间与价款约定,这一份材料在很多案件里本身就是最核心的证据;全部房款的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用来证明钱到底付了、付了多少、从哪个账户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来证明房屋至今没有过户;土地性质查询结果或者相关部门的书面答复,用来证明该处房屋不能按普通商品房处理。这几样齐不齐,直接决定法院能不能锁定基本事实。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存在但说服力不够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购房款的资金来源证明,例如婚前账户的余额截屏、婚前旧房出售款到账记录;付款时如果有中间人或者是现金交付,要有相应的转账备注或者书面收条;房屋交付时的现场影像资料与家具添置的凭证,用来证明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房屋装修、水电煤的缴费凭证,用来佐证长期居住的事实;双方就购房一事进行沟通的微信、短信记录,用来证明另一方当时知情并认可。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部分。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出具的书面材料,用来说明房屋的来源与土地情况;同类型房屋的近期成交情况,用来说明市场行情;邻居、村级组织的证言;双方各自的住房情况证明与收入证明,用来说明居住需要与还贷能力。这类证据不决定定性,却能影响居住安排和补偿的具体处理。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第一类是手写便条、口头承诺、没签字的所谓分房协议。这些材料在没有对方确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极弱,一旦被对方抓住,反倒会让法官怀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第二类是临时找人出具的所谓情况说明或者证人证言。这类材料带有明显的人证痕迹,通常不被单独采信,有时还会因为明显不真实,让对方顺势质疑整套证据的可信度。
正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方法,可以总结成四件事。合同类材料一次性扫描存档,原件妥善保管不要随手放进杂物抽屉;房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转账时备注清楚用途,确有现金交付的,务必让收款人出具收条并留存交付现场的影像;查询记录要在诉讼中适时重新打印,做到与时俱进;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屏半句,要把上下文完整导出,最好连同对方的头像、昵称、时间一并保留。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普通人很容易忽略,但到了法庭上足以改变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一方本身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另一方没有。这种情形下,双方的身份差异会直接影响房屋将来能否办理相关手续,法院在权衡时会把这个现实障碍一并考虑进去。容易踩的坑在于,非成员一方常常忽略这一点,坚持按普通共有来处理,结果既拿不到份额,又在诉讼中耗费大量时间。
第二种情形是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多年,并且投入了大笔装修与添置费用。居住时间越长、投入越大,法院在处理居住安排时就越倾向于维持现状,避免让已经稳定下来的居住格局被彻底打乱。这也提示一个道理,买房之后如果只是得过且过地住着,将来在分割谈判中的话语权并不会自动增加。
第三种情形是一方在婚后擅自出售了这处小产权房。由于该类房屋通常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的权利保障本身就有限。一方擅自处分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少分或者不分,要看有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这一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第四种情形是这处房屋将来遇到征收或者搬迁。房屋权属虽然存在瑕疵,但征收补偿往往考虑到实际居住人。补偿款的归属,既要看补偿协议上签的是谁的名字,也要看被安置人是谁、实际居住人是谁,各方权益交织在一起,最好提前把材料整理清楚,避免在补偿分配时陷入被动。
第五种情形是双方均主张房屋归自己使用。法院在处理时通常并不去判定房屋归属,而是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居住条件与过错程度来确定由哪一方继续居住使用,另一方自行解决住处。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出钱多就能继续住,实际并不是这样。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几条。
一是起诉状里把请求写成了分割房屋份额。小产权房案件中,最忌讳的就是要求确认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请求不当,法院既不好支持,也容易被对方抓住反驳的重点。更稳妥的做法是,先请求确认出资事实与款项性质,再请求法院在处理居住安排和其他共同财产时予以考量。
二是只带着一份转账记录去开庭。房款转给了第三方,中间还隔着一层交易对手,没有买卖协议原件配合,这笔钱的性质很难认定。起诉前至少要整理出一份完整的证据清单,把每一件材料对应的待证事实写清楚。
三是忽略了土地方面的核查。案件的关键约束来自土地性质与相关政策,起诉前到不动产登记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查询清楚土地性质与登记状况,比在法庭上争论房价有用得多。
四是错过时间节点。发现对方可能转移、变卖房屋或者 相关资产的,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对房屋价值或者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五是沟通话术上的失误。跟对方谈判时脱口而出这房子我不要了、你要多少都行,容易被录音固定下来,成为法官认定一方放弃权利的证据。同时也要避免在聊天里把出资数额说得含糊其辞,被对方顺势推卸责任。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动作:起诉之前先全面核查房屋状况,包括是否已被抵押、查封,以及交易对手自身的债务与涉诉情况。小产权房往往没有正规登记记录,一旦交易对手出现债务纠纷,房屋很牵连其中,等到判决下来才发现根本无法执行,那时补救成本极高。
风险提示
房产分割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都相当专业,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