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委屈我听过很多次:两个人谈恋爱,一方买了房,另一方也拿出了自己的积蓄,有的是帮着交税费,有的是出钱装修添家具;分手之后,出钱少的那一方才发现,房本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贷款也不是自己在还,想要分一份却不知道从哪儿开口。这段关系里,钱到底算送的、算借的,还是算共同买房的出资,答案并不取决于当事人自己怎么想。下面这起案子,说的正是这种情况。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2021年9月在一次读书活动中相识,2022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各自租住,未共同居住,也没有见过双方父母,未谈及婚期。
2022年9月,B某以自己名义与出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2平方米,成交总价380万元。合同约定首付款152万元,来源为B某父母转账100万元与B某本人账户存款52万元,其中父母转账的摘要栏写明"购房"。房款尾款228万元以B某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三十年。2022年11月,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权利人登记为B某一人,共有情况栏载明单独所有。
恋爱期间,A某向B某有过多次转账。2022年9月28日,A某向B某转账20万元,转账备注写明"一起买房";该笔款项中5.7万元用于缴纳契税,3.8万元用于支付中介佣金,余款由B某用于购置家具家电。2023年3月,A某又向B某转账10万元,双方微信沟通中A某写明"这钱拿去装修",B某回了一句"好,辛苦你了"。此外,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A某另向B某转账合计4.5万元,包含两个生日红包、若干节日礼物以及日常餐饮与购物款项。
2023年12月,双方因生活规划分歧分手,此后未再往来,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B某居住,按揭月供由B某一人偿还。
2024年4月,A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案涉房屋有实际出资,双方系共同购房,请求确认其享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或者判令B某返还出资30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B某辩称,房屋系其个人购买,首付款与贷款均由其承担,A某的转账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且10万元装修款已经消耗在房屋上,不同意返还。
诉讼中双方确认案涉房屋现值430万元,尚欠按揭贷款本金218万元。
裁判结果与理由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案涉房屋归B某所有,尚欠按揭贷款本金218万元由B某清偿;B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A某返还22万元;驳回A某关于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百分之二十份额的诉讼请求;驳回A某关于返还增值部分及4.5万元小额往来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理由分三层。
第一层,先回答房子归谁。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涉房屋由B某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并取得产权登记,权利外观与出资来源均指向B某一人。A某主张共同购房,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共同出资购房的合意,以及自己实际支付了购房款。现有证据显示,A某的20万元转账发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用途是契税、中介佣金与家具家电,并非购房款本身;双方从未就共同购房、共有份额作过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明确约定。因此,A某关于确认共有份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第二层,再看这30万元是什么性质。法院指出,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需要逐笔区分。4.5万元的小额往来包含生日红包、节日礼物与日常餐饮购物,属于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依法不属于彩礼,也不构成借贷,不予支持。20万元那笔转账,数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的合理限度,转账备注写明"一起买房",用途又直接指向房屋交易,A某作出该给付时双方已恋爱一年有余,其心理预期指向双方将来共同生活乃至缔结婚姻,应当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性质上属于彩礼性质的婚约财产。
第三层,最后定返还数额。法院认为,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给付目的完全落空,受给付一方继续保有该利益缺乏法律依据。考虑到20万元中有9.5万元直接用于契税与中介费、已完整沉淀在房屋价值之中,房屋自购房以来存在增值且增值利益由B某享有,同时A某在恋爱关系中无明显过错,法院酌定就该笔款项返还16万元。至于10万元装修款,装修已附着于房屋无法剥离,B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享有了装修带来的居住利益与增值利益,参照上述思路酌定返还6万元。两项合计22万元。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恋爱期间的房产纠纷,法官最先要确认的其实是一件很朴素的事:这两个人到底有没有"一起买这套房"的合意。合意成立,才谈得上共有;合意不成立,就只能去讨论每一笔钱的性质。
法官优先审查的材料,通常集中在四类。第一类是购房全套材料,看买卖合同由谁签署、签订日期是哪天、首付款由谁支付、贷款由谁办理、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第二类是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的组合,单一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过去了,不能证明钱是什么性质,必须配合当时说过的话一起看。第三类是双方关系状态的证据,看是否同居、是否见过父母、是否谈过婚期、恋爱持续了多久。第四类是款项去向的证据,看钱是进了开发商账户、缴了税费,还是被陆续消费掉了。
看完全部材料之后,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问有没有共同买房的合意,再问这一笔钱属于什么性质,最后看它还剩多少、在谁手里。合意清楚的,按共有处理;合意不清的,大额的按结婚目的处理、小额的按日常消费处理;钱还在对方手里或者转化成了对方资产的,返还比例就高,钱已经消耗掉的,比例就低。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可以归纳为三条。其一,不以登记名义为唯一标准,也不以转账事实为唯一标准,二者要结合共同购房合意一起看。其二,对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从严定性。数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限度、又与房屋直接相关的,法院倾向于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而不是无条件赠与。其三,日常消费性支出与节日礼金一律不进入返还范围,这部分主张得越多,反而越容易影响法官对整体主张的接受度。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仅凭几笔转账就主张房屋共有份额,而拿不出共同购房合意的,一般不予支持;把恋爱期间全部小额往来、节日红包、旅游餐饮都算作出资或者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转账发生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后、用途又是税费家具等附随支出的,主张其为购房款一般不予支持;主张返还增值部分却未能证明双方对增值有约定的,一般不予支持。
庭审中法官的发问方向相当集中。这二十万元是在签合同之前还是之后给的,给的时候双方怎么说的?你有没有跟他约定过房子写两个人的名字?恋爱期间你们一起住过吗,住了多久?这笔钱交完契税中介费之后还剩多少,剩下的花在了哪里?你说要一起买房,那为什么贷款不是你在还?这几个问题,全部指向合意有无与款项性质。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是把"物权"与"债权"两层分开处理。房屋归谁,看的是物权层面的登记与出资;一方为这套房花出去的钱能不能要回来,看的是债权层面的给付性质与返还规则。房子判给登记名义人,并不妨碍出钱的一方另行主张返还,两层各走各的,互不冲突。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是恋爱期间一方为对方房产出资,在法律上可能落入三条完全不同的路径。
第一条路径是共有。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但要走通这条路,前提是证明双方有共同出资购房的合意。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家庭关系,单凭转账无法直接推出共有,这也是A某确认份额的请求被驳回的原因。
第二条路径是一般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若认定为一般赠与且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原则上不能再要回。本案中4.5万元的小额往来走的就是这条路,只是它的法律依据不是赠与,而是"不属于彩礼"的排除性规定。
第三条路径是彩礼性质的婚约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认定彩礼范围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同时明确三类不属于彩礼: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双方连共同生活都没有,给付目的落空的程度更高,返还的空间相应更大。
还要说明一点: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的规定,因为双方从未共同生活,不存在可供析产的同居共同财产。分清这一点很重要,不同的关系状态对应不同的规则,套错了规则,请求就难以成立。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房本上没名字,想分房子就得先证明两个人当初说好一起买;说不清一起买的,大额的钱按结婚目的另算,可以要回来一部分;生日红包、节日礼物、吃饭旅游,这些钱一旦给出就很难再要了。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恋爱期间为对方房产出资这类纠纷,证据的组织方式决定了走哪条路。围绕本案,可以分三个层次搭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转账凭证与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要显示付款人、收款人、金额、日期与备注,本案那笔写明"一起买房"的转账就是定性的抓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来证明房屋的签约主体、付款主体与登记名义;契税、中介费、装修款的缴费票据,用来证明款项的实际去向;结婚登记记录查询结果,用来证明双方最终并未登记。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已有但说服力不足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转账前后的完整聊天记录,尤其是提到款项用途、房屋安排、将来打算的内容,单一的转账记录不足以定性,配上聊天记录才完整;共同购房合意的直接证据,例如双方签字的出资协议、共同购房的书面约定、与中介沟通时的往来记录;同居与否的证明,例如各自的租赁合同、物业登记、水电煤缴费记录,用来说明双方的生活状态;房屋现值与剩余贷款的证据,例如评估报告、同小区近期成交价、银行贷款余额单。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一部分。恋爱关系起止时间的证明;双方是否见过父母、是否谈过婚期的聊天记录或者证人证言;款项是否用于共同消费的账户流水;双方分手原因的证据,用来说明有无过错。这类材料不决定定性,却能影响返还比例。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一类是分手之后临时找亲友补写的"情况说明",带有明显的人证痕迹,通常不被单独采信。另一类是情绪化的大段聊天记录,通篇指责与抱怨,既不能证明款项性质,还可能让法官对当事人的理性程度产生怀疑。
收集、固定与保存的方法,可以总结成四件事。大额款项一律走银行转账并在摘要栏写明用途,避免现金给付;转账前后主动用文字确认款项性质与用途,留下可查证的痕迹;聊天记录用官方渠道完整导出,保留头像、昵称与时间戳;凡是共同买房的安排,最好在出资之前形成一份书面约定,写明出资金额、性质与份额,这比事后任何补救都管用。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看着不起眼,到了法庭上却能改变结果。
第一种,双方曾经共同居住生活。若两人恋爱期间长期共同居住,并且共同出资购置财产,案件性质就变为同居关系析产,适用同居析产的规则,以出资比例为基础分割,而不是按彩礼返还处理。本案双方从未共同生活,才走到了彩礼规则这一边。是否共同居住,是分岔路口上的第一块路牌。
第二种,转账发生在签约之前且明确指向购房款。若A某的款项是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转入,且聊天中明确写明"这是我们一起买这套房的首付款",那么认定共同购房合意的可能性会明显提高,主张共有份额也就有了落脚点。给付时点这一个变量,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第三种,款项被完全消耗在共同消费中。同样是三十万元,如果陆续花在旅游、购车、日常开销上,既没有沉淀为资产,也没有被对方单独保有,法院通常会认定其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只支持很低的比例甚至不予支持。钱变成什么、在哪儿,是返还能否落地的前提。
第四种,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即便一方出资很少,只要登记时载明了份额,原则上按登记份额处理;未载明份额的,则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确定份额。此时案件的争点从"有没有份"转为"份有多大",举证重点也随之改变。
第五种,房屋已经被出售或者被设定抵押。房产已被处分且房款在对方手里的,主张返还的一方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可以主张对售房款中对应部分予以返还;房屋尚有抵押的,装修款、出资款的返还计算要扣除抵押债权的影响,不能按市场价直接折算。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六条。
第一,诉讼请求自相矛盾。有的当事人既请求确认共有份额,又请求返还出资,两项请求建立在不同的事实基础之上,同时提出会让法官难以判断其真实主张。起诉前要想清楚:是要房子的一份,还是要钱的一部分,二者择其一,或者以主位、备位的方式清晰排列。
第二,只带着转账记录开庭。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过去了,不能证明钱是什么性质。没有聊天记录、没有书面约定、没有款项去向的凭证,对方一句"是你送我的",案件就很难翻盘。
第三,把恋爱期间的所有往来都算作出资。生日红包、节日礼物、餐饮旅游依法不属于彩礼也不属于出资,硬塞进去不仅会被剔除,还会影响法官对举证态度的判断,反而压缩了真正应当支持的部分。
第四,搞错了款项性质的举证方向。主张共同购房的,要证明的是合意;主张彩礼性质给付的,要证明的是目的。两套举证重点完全不同,混在一起讲,庭审上很容易被法官问住。
第五,沟通话术上的低级失误。恋爱期间或者分手前后随口说出"这钱就当我送你的""房子是你的,我不要了",一旦被微信记录或者录音固定,就可能成为认定赠与已经完成的依据。情绪可以有,话不能乱说。
第六,错过关键时间节点。发现对方准备出售、抵押房屋的,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主张返还需要参照房屋现值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还有一个动作很多当事人不做:起诉之前先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情况,别等判决下来了才发现房子早已被处分。
风险提示
恋爱期间的购房出资能否认定为共有、能否返还,取决于共同购房合意、款项性质、财物价值与双方生活状态等多重因素,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