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分割|恋爱期间转账买房分手能要回吗|孙青律师

2026/10/24 21:07:00 查看7次 来源:孙青律师

案件介绍

A某(男)与B某(女)于2020年夏天经亲友介绍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双方家长也曾见面商谈婚事,对两人结婚一事均有预期。2021年春天,为筹备结婚,A某与B某商议由B某出面在上海市松江区购置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购房资金主要由A某承担。2021年3月至6月期间,A某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分六笔向B某转账共计一百五十万元,转账时附言多为"买房""婚房首付""给咱俩安家"等表述。其中八十万元来源于A某父母资助,七十万元为A某个人工作积蓄。

B某收到款项后,以其个人名义在松江区某小区购买一套建筑面积八十二平方米的房屋,总价约三百八十万元,B某用A某转入的一百三十万元支付首付款,房屋剩余价款以B某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B某一人名下。此外,A某转入款项中的其余二十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以及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日常生活开销。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期间,双方曾共同居住于该房屋约一年时间,期间感情尚可。同居期间,双方还一同挑选家具、规划婚后生活安排,A某父母也曾到房屋现场查看装修进度,种种细节均表明双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来安排这套房屋的购置与使用。

2022年年底,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并分手,终止恋爱关系,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就款项返还事宜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双方对款项性质各执一词,矛盾彻底激化。A某为讨回这笔钱,先后咨询过多位法律从业者,最终决定聘请律师正式起诉,希望通过诉讼厘清款项性质、明确权属归属,并尽可能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避免人财两空。分手之后,A某要求B某返还用于购房及装修的全部一百五十万元,主张该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通俗讲就是具有彩礼性质的大额给付),如今婚姻未能成就,应当返还;B某则抗辩称,其中部分款项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部分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消费支出,不同意全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均无结果,A某遂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某返还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裁判结果与理由

松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某向B某转账一百五十万元,发生在双方谈婚论嫁、筹备结婚的阶段,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性支出的合理范围,结合转账附言"婚房首付"、双方家长参与商谈婚事等事实,可以认定该款项具有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性质,而非单纯的无条件赠与。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居住约一年。

法院最终判决:一、B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A某返还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二、驳回A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判决理由可以分两层来看。表层来看,案涉大额转账以结婚为隐含条件,如今婚姻未能成就,给付目的已经落空,受领方继续保有这笔款项缺乏法律依据,理应返还。更深一层,因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约一年,且部分款项确实用于共同装修与共同消费,不能完全等同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所以法院依据涉彩礼纠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款项实际使用、双方过错等因素,酌定(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按较高比例返还一百二十万元,既保护了给付方的财产权益,也兼顾了已经共同生活这一客观事实,体现了公平。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恋爱期间一方大额转账给另一方买房、分手后能否要回,是这两年高发的纠纷,法官的审查思路很有规律,我拆成六个方面讲清楚。

法官优先审查哪些材料。第一样要看的,是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转账附言,确认转账金额、时间以及款项用途的表述,附言写"买房""婚房首付"和写"给你花"性质完全不同。第二样要看的,是双方处于谈婚论嫁阶段的证据,比如婚约沟通记录、双方家长商谈婚事的记录,用以锁定给付背景。第三样要看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款项最终是不是真的流向了购房。第四样要看的,是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同居住证明、物业缴费、邻居证言,确定共同生活时长。第五样要看的,是款项实际使用去向,是用于购房、装修,还是混入了日常消费难以区分。

法官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大额转账先看给付目的,以结婚为条件的,婚事不成就可以主张返还;纯赠与的,给了就要不回。关键就在于这笔钱到底是不是"附条件"。展开来说,法院会把自己当成"理性第三人",去判断一个普通人在同样情境下,会不会认为这笔钱是"冲着结婚去的"。如果金额大到明显超过日常恋爱开销、时间又卡在谈婚论嫁节点、还有家长参与,那答案几乎是肯定的;反之,如果金额不大、发生在寻常恋爱阶段、没有任何婚约背景,那就只是恋爱花销。这个判断看似主观,其实有迹可循,当事人能做的,就是提前把那些"迹"留下来。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主要有三条。第一条,谈婚论嫁阶段、为购置婚房支付的大额款项,倾向于认定为婚约财产,而非普通赠与。第二条,节日、生日给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分手后不予返还。第三条,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返还比例会相应酌减;完全没有共同生活的,返还比例更高,甚至接近全额。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这里列四条。其一,主张返还却无法证明款项以结婚为目的,既没有转账附言,也没有任何婚约背景证据,容易被认定为赠与。其二,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依法不属于彩礼。其三,已明确表示为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且无附条件证据,事后反悔难获支持。其四,价值不大、属于日常恋爱消费的开支,不在可返还范围。这四条的共性在于:法院始终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金额是否显著超出日常"作为筛选门槛,跨不过这道门槛的,就按普通恋爱花销处理,与婚约财产两不相干。

庭审中法官重点发问的方向,集中在五个具体问题。第一个问题,转账时双方处于什么关系阶段,有没有谈婚论嫁、准备登记?第二个问题,转账用途附言写的是什么,双方有无婚约背景?第三个问题,这笔钱最终去了哪里,是不是真的用于购买房屋?第四个问题,两人有没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第五个问题,导致分手的原因是什么,双方是否存在明显过错?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是:彩礼性质的认定,核心看"给付目的、时间节点、财物价值、是否谈婚论嫁、有无父母参与"这五个要素,它属于婚约财产的特别规则,与夫妻财产制没有关联。逻辑上,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一旦婚姻未成就,条件未成就则给付失去正当性,应当返还;但已经共同生活的,返还比例要作调剂,不能机械地一刀切全额返还。理解这个底层逻辑,当事人就能明白:为什么同样是"转账买房",有的能全要回、有的只能要回一部分、有的彻底要不回。顺带提醒,主张返还的一方常常忽略一个细节:如果房屋已经登记在接收方名下且被出售,你不能再要回房屋本身,只能追房款。所以发现对方有出售迹象时,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比事后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要实在得多。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是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购房,分手后能否返还,应当适用涉彩礼纠纷的相关规则,而非夫妻财产分割或普通赠与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彩礼范围,应当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本案中,A某转账一百五十万元发生在谈婚论嫁、筹备结婚阶段,金额巨大,附言明确指向"婚房首付",且有双方家长商谈婚事的事实,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婚约财产特征,应当纳入彩礼性质的婚约财产范畴。而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约一年,依据该法释〔2024〕1号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通俗地讲,就是"没领证但住过,返还比例由法官看着办,不会全不给,也不会全给"。法院最终酌定返还一百二十万元,正是这一规则的体现。说句实在话,这类案子最怕的就是转账时不写用途、不保留婚约证据,等分手才想起来要钱,往往说不清这笔钱到底算什么。从防范角度,我常提醒当事人三件事:一是大额转账务必备注且保留聊天里的婚约背景;二是父母资助也要走账面并写清用途,避免将来说不清是赠与还是借款;三是不要以为"钱进了对方房子就一定能拿回房子",法律上更现实的结果是要回对应的钱款而非房屋本身。把这三件事做在前头,真走到分手那一步,你手里才真正有牌可打。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结合本案,教大家如何从零搭建一套能证明"大额转账属婚约财产"的证据链,证据分四类。

必备证据,是主张返还的基石。第一,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转账附言截图,证明你确实转了钱、转了多少、用途写了什么。第二,房屋买卖合同与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款项最终流向了购房、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第三,双方身份及恋爱关系证明,比如合影、聊天记录。第四,能证明谈婚论嫁阶段的材料,如婚约沟通记录。

补强证据,用来把"以结婚为目的"钉死。双方关于结婚、买房、筹备婚事的微信或短信沟通,是最有力的补强;双方父母参与商谈婚事的记录或证人证言;A某父母资助款的转账凭证及备注;当地有给付彩礼习俗的佐证,比如同乡、亲友的证言。

辅助证据,起到旁证作用。双方共同生活的物业缴费、水电煤凭证;邻居、物业人员证言;恋爱期间的合影、共同出游记录;双方收入与经济能力证明,用以说明大额转账与日常消费明显不同。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材料不仅无用还可能坏事。比如把日常吃饭、看电影、送小礼物的消费记录也打包主张为"彩礼",会被法院直接剔除,反而显得你混淆概念;临时补写的借条或情况说明;断章取义的聊天截图;情绪化的争吵记录;以及没有任何背景的现金交付。这类证据要么不被采信,要么削弱你的整体可信度。

特殊情形

恋爱转账买房,情形千差万别,下面几种容易改变结果,务必看清。

第1种,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且有借条或事后还款记录。此时性质是借贷而非彩礼,分手按借款关系要求还本,适用的是借贷规则,而不是婚约财产返还规则。

第2种,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依据法释〔2024〕1号第五条规定,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可综合考量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此时返还空间有限。

第3种,双方既未登记结婚、也从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大额婚约财产几乎可以高比例甚至全额返还,给付方的主张最容易得到支持。

第4种,转账款项与日常恋爱消费混在一起难以区分。法院会逐笔甄别,属于彩礼性质的大额购房款可返还,属于日常消费的小额支出则剔除,最终返还金额可能远低于你主张的总数。

第5种,款项由双方父母直接转账给对方或其父母。依据法释〔2024〕1号第四条规定,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父母可直接参与诉讼,主体资格更清晰。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件败诉原因很集中,几乎可以数出六条,每条对应一个避坑动作。

第1,转账时务必在附言或聊天里写清用途,比如"婚房首付""结婚买房用"。很多当事人转账时只写"转账"二字,事后难以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避坑动作就是从第一笔钱开始留痕。

第2,诉讼请求要具体写清返还金额及计算依据,不能只写"返还彩礼"了事。应当列明:总转账多少、哪些属于婚约财产、请求返还多少。请求模糊会被要求补正,拖慢进度。

第3,保留谈婚论嫁的证据,包括婚约沟通、家长商谈记录。没有婚约背景,大额转账极易被认定为赠与。避坑动作是日常沟通中自然留存"咱们结婚""婚房"等表述,别等分手才找。

第4,不要把日常恋爱消费也一股脑主张为彩礼。法院会剔除小额礼物、日常吃喝等,夸大主张反而减损可信度。避坑动作是只把真正大额、指向购房的款项列入请求。

第5,注意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判决生效后对方不返还,必须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过期权利可能落空。对返还比例有异议的,要在上诉期内及时上诉。

第6,发现对方有转移房款、出售房屋迹象的,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而不是等开庭。拖延一天,财产可能流失,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财产保全是这类案件最该尽早做的动作。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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