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再婚家庭的老人习惯把养老钱投进房屋首付、装修和还贷,房子却登记在子女名下。他们默认"一家人住在一起,早晚都是子女的",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性质。一旦一方老人去世、家庭关系出现裂痕,子女一方往往以"登记在我名下"为由,主张父母出资属于赠与,直接剥夺配偶和其他继承人的房产权利。这类案件看似只有一套房子,背后却交织着物权登记、家庭共有、夫妻共有、法定继承四重法律关系,复盘价值很高。
本期分享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张俊杰主任亲办的一起继承析产案件。张俊杰主任作为律所主任,长期专注家事继承疑难案件,擅长处理房产登记与实际出资不一致、父母出资性质争议、再婚家庭遗产分割等纠纷,坚持主任亲自阅卷、亲自出庭,办案思路清晰、庭审答辩沉稳,多年来凭借一批扎实案件获得当事人好评。
案件基本经过
当事人王老太(化名)82岁,系被继承人陈老先生(化名)的再婚配偶。陈老先生再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子陈某,陈某与范某婚后共同生活。2009年,陈某、范某以自己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二人名下。购房前后,陈老先生、王老太为改善养老居住条件,出资首付10万元、装修10万元,并参与还贷,此后二老在该房屋共同居住八年。
2023年陈老先生去世,未订立遗嘱。陈某、范某随后主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二人个人财产;当年父母投入的20万元属于赠与,王老太无权分割房产,也不享有继承份额。王老太独自一人居住养老院,无力自行应对房产争议,经熟人介绍委托张俊杰主任提起继承诉讼,请求析出母亲自有房产份额,并依法继承父亲遗产。
案件三大难点
难点一: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出资权益如何认定。 对方首先会援引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主张房屋产权清晰、归登记权利人所有。需要穿透登记表象,结合出资来源、资金性质、居住安排,论证房屋存在家庭共有的事实基础。
难点二:父母出资究竟是赠与、借款还是家庭共同购房。 这是本案核心争议。根据举证规则,主张赠与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不能仅凭时间经过、共同居住就推定为赠与。
难点三:共有份额如何分割、遗产如何析出。 房屋既涉及父母出资,又涉及子女按揭还贷,还涉及二老长期居住,需要在家庭共有框架内,结合各方出资比例、居住贡献、装修投入等因素综合确定份额;确定之后,父亲名下份额先分出一半归母亲,剩余一半才是父亲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主任代理思路
接手案件后,张俊杰主任亲自梳理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流水、装修出资凭证及二老居住生活证据,还原2009年家庭协商购房养老的完整背景。
针对对方主张的赠与,主任重点抓住一份关键书证:2018年曾由子女一方草拟一份"父母出资不用返还"的字据,但陈老先生、王老太两位老人均未在上面签字确认。主任据此明确主张:赠与是单方需要受赠方接受、赠与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该字据未经老人签字,不构成有效赠与合意;对方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父母当初有将出资无偿给予子女的意思。
庭审中,主任提出完整代理意见:案涉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结合各方出资与居住贡献确定份额;父亲名下份额中先析出属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其余作为遗产由母亲与儿子依法继承;王老太年事已高、居住养老院,分配房产份额时应当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我方主要意见,认定房屋属家庭共有,按出资和居住贡献确定各方份额,判令陈某、范某向王老太支付房屋折价款13.5万元。
陈某、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继续主张父母出资系赠与。二审中,张俊杰主任围绕"赠与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举证责任在主张赠与一方""未签字字据不发生赠与效力"等要点展开答辩,并结合一审已兼顾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事实,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父母出资不构成赠与,一审判决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终审生效。王老太依法取得房屋折价款,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主任复盘提示
1、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若没有书面赠与协议、没有老人签字确认的赠与凭证,不宜简单认定为赠与;
2、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当然排除父母、配偶在家庭共有框架内的合法份额;
3、继承房产应当先析产、后继承,先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再确定遗产范围;
4、老年人晚年居住、生活保障属于法院裁判时重点考量的因素,维权时应把老人实际居住状态作为重要事实提交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