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对结果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期间,对方乙公司主动找来谈和解,双方签了协议,乙公司按新方案把款项付清。甲公司签完字突然反应过来:案子还在再审审查阶段,我能不能接着争,让法院把原判决翻过来?不久,法院裁定终结审查。很多当事人都有同样的疑问,答案就藏在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里。
我是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代理民事二审、再审及抗诉案件。在我处理的多起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在审查阶段达成和解之后又想继续翻案的情况并不少见。能不能继续,关键看两点: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以及协议里有没有保留再审权利的特别声明。
结论先说: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将裁定终结审查;但如果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审查程序仍会继续。下面分情形说清楚。
和解履行完毕,为什么审查程序就终结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三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这背后的逻辑是处分原则——和解协议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钱已经付了、义务已经履行了,原有纠纷就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再审审查失去了对象和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或者再审审查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处分了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像开篇的甲公司,和解款已经收齐,即使原判决确有瑕疵,法院一般也不会再启动审查。还要说明的是,终结审查针对的是再审审查程序本身,并不否定和解协议的效力,也不影响双方按协议约定主张后续权利。
想保留翻案的机会,协议里要写哪句话?
但书条款就是留给当事人的出口。签和解协议时,如果对原判决不服的立场没有变,就要在协议中明确写上一句类似“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不视为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的声明。有了这一句,即便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法院也不能据此裁定终结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578号裁定就是反面例证:国安公司与顺和物资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后债权债务结清、互不再追究,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国安公司又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最高法院裁定终结其再审审查程序。上海高院在(2016)沪民申2605号裁定中,同样因双方在审查过程中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无其他争议,裁定终结审查。一反一正都说明:这句话写不写,结局完全不同。
和解只签了字还没履行完,审查会停吗?
不会。终结审查的前提是“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只签了协议、款项还没付清、义务还没履行,争议实质上没有解决,法院仍应继续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对方拿到和解协议后拖着不履行。这时申请人既可以等待审查结果,也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要特别注意,再审审查阶段原判决并未停止执行,只有案件被裁定再审后,法院才会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所以和解协议不履行时,恢复按原判决主张权利是当事人重要的保障。另外,如果双方希望在法院主持下制作调解书结案,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案件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由再审合议庭制作调解书;不需要调解书的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才直接触发终结审查。
终结审查和撤回申请,后果一样吗?
不一样,不要混为一谈。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按撤回处理的,依据同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再次申请再审原则上不予受理,只有符合新证据等特定法定事由时,才放开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的口子。而因和解履行完毕被终结审查的,纠纷已经实际解决,原则上也不应再就同一判决反复纠缠——真正想保留机会的当事人,从一开始就应当在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这比事后补救可靠得多。签和解协议之前,建议把“要不要继续申请再审”当作一个独立条款来谈,把付多少款、保不保留翻案机会一并写明白,而不是稀里糊涂签完才想起。拿不准的,宁可签字前先找专业人士把关,协议文本里多一句话,日后就少一场争议。
常见问题速答(FAQ)
问:和解协议里没写保留声明,履行完了还能补救吗?答:很难。声明应当在和解协议中作出,事后单方主张一般不被支持。
问:审查阶段原判决还在执行吗?答:再审审查阶段原判决不停止执行,裁定再审后才依法中止执行。
问:和解协议签了但对方不履行怎么办?答:可以按原生效判决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问:想让法院出调解书的怎么办?答:法院应当裁定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制作调解书。
问:和解履行完毕后还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吗?答:纠纷已实际解决的,检察监督一般也难获支持,更应在协议中作权利保留声明。
你或者身边的朋友有没有遇到过“签了和解协议又后悔”的情况?当时协议里有没有写清楚权利保留?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经历。如果这篇内容帮你理清了再审审查阶段的和解规则,也欢迎关注我,后续持续分享二审、再审与抗诉实务干货。
创作时间:202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