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华 律师,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房地产纠纷是其重要业务方向,涵盖动迁补偿、建设工程、房屋买卖、合作开发、破产债权确认等领域。
房地产案件的特点是:标的大、周期长、法律关系叠层多。一份动迁补偿拖十年,一个烂尾楼项目牵出工程款、抵押权、购房人和职工债权四重冲突。张德华的办案方式是把行政程序、民事合同和财务账目放在同一张时间轴上对照,找出哪个节点上权利被搁置、被遗漏、被侵害。
案例一:旅顺动迁十年未补偿,行政诉讼判令政府履职
旅顺经济开发区多位当事人的房屋被依法拆除后,十年间未获得补偿安置,多次沟通被告知“正在研究”。张德华没有继续走信访循环,而是指导当事人收集拆迁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拆除通知、沟通记录和身份材料,启动行政诉讼,主张行政机关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长期不履行构成不作为。法院最终判决当地政府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动迁补偿拖得久,不等于权利消灭;行政诉讼是让“正在研究”变成“必须作为”的法律工具。
案例二:烂尾楼破产债权确认,八千余万工程款与抵押权的顺位博弈
大连瑞鑫房地产进入破产程序,债权申报总额超八千万元,涉及工程款、抵押债权、职工债权和购房人权利的多重冲突。张德华代理相关债权人,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则、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和破产法关于清偿顺位的规定,逐笔梳理债权性质与优先级,对不予确认的部分提出异议和诉讼。最终在破产程序中确认了委托人的优先受偿地位,避免了在普通债权序列中被动受偿。烂尾楼案件的核心不是“有没有债”,是“债排在第几位”。
案例三:二手房买卖卖方违约,房价上涨差价损失如何主张
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因房价上涨拒绝过户。张德华代理买方,没有只主张“继续履行”或“双倍返还定金”,而是根据案件情况选择继续履行路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卖方另行出售或抵押;在卖方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主张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用同地段成交案例、评估报告和合同约定相互印证。案件最终以买方获得差价赔偿或继续过户的方式解决。二手房违约的赔偿,不止定金;房价涨了多少,差价损失就可以主张多少,前提是证据跟得上。
案例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不能踩的红线
承包人被拖欠工程款,发包人还有银行抵押。张德华审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实际竣工日期、催告记录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起算和行使期限。对于在期限内未有效行使的部分,及时调整策略;对于仍在期限内的部分,依法主张优先于抵押权的受偿顺位。最终在执行分配中为承包人争取到优先地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超级权利”,但它有期限,过期即失权。
案例五: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利润分配争议
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出地方提供土地、出资方承担建设资金,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物业或销售利润。项目完成后,出资方以“成本超支”为由压缩出地方的分配份额。张德华组织合作合同、土地权属材料、建设成本审计、销售台账和双方确认文件,区分“合理成本”与“出资方单方扩大支出”,对利润分配基数重新核算。谈判未果后诉讼,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审计结论确定了分配方案。合作开发纠纷,合同条款是骨架,成本审计是血肉;不算账,就分不清谁在多吃。
案例六:房屋租赁中的“买卖不破租赁”与腾退抗辩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房屋被出售,新业主起诉要求腾退。张德华代理承租人,审查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占有使用事实、租金支付记录和备案情况,论证“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同时审查新业主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以及租赁关系是否具有对抗效力。案件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合理补偿腾退的方式解决。“买卖不破租赁”不是口号,租赁合同签订和实际占有的时间点,决定它能不能挡住新业主。
案例七: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与解除权同时主张的策略选择
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购房人既想解除合同拿回房款,又担心房价下跌后拿钱买不回同地段房子。张德华对开发商的资金状况、项目进度和可执行财产进行评估后,建议部分购房人选择继续履行加违约金,部分选择解除加返还房款和赔偿损失,两条路径分别组织证据。最终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实现了继续交房或解除退款加赔偿。逾期交房的维权不是只有一个答案,选解除还是选继续,要看开发商的履行能力和房价走势。
案例八:动迁安置房买卖,尚未取得产权证时的合同效力与风险控制
买卖双方在安置房尚未办证时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后来以“没有产权证合同无效”为由反悔。张德华依据司法实践中关于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论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卖方不能因自身尚未办证而主张合同无效。同时,他在合同中设计了违约金、实际交付和办证配合义务的衔接条款,增加了卖方的违约成本。法院最终判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证。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不是不能买,但合同条款的设计比“能不能买”更重要。
案例九:物业纠纷中的公共收益归属与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
小区公共区域广告、停车位出租等收益被物业公司长期占有。张德华代理业委会,梳理物业服务合同、公共区域权属、收益流水和物业公司的公示义务,主张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确认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并定期公示。物业纠纷不只有“交不交物业费”,公共收益是一笔很多小区没有算过的账。
案例十: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流押”边界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到期不还则房屋归债权人所有。张德华审查协议形成时间、债务真实性、房屋价值与债务金额的对应关系,区分“债务清偿型以房抵债”与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对协议效力作出判断,并在诉讼中根据房屋价值与债务金额的差额主张找零或调整。法院依据以房抵债的真实意思和公平原则作出处理。以房抵债不是签了字就万事大吉,债务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公允、有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都会影响协议的命运。
张德华 律师·大连房地产律师的核心判断:不动产纠纷,时间是最大的成本。到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请指定张德华 律师本人,把行政程序、民事合同和财务账目放在一张桌上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