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地区外卖骑手、同城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货运司机群体规模庞大,每天长时间在路上奔波,交通事故发生率远高于传统工厂职工。一旦发生车祸,他们遇到最大难题,和普通上班族完全不同:劳动关系认定障碍。平台、站点大多不和骑手签署劳动合同,取而代之的是合作协议、劳务协议、承揽协议,结算方式按单提成,没有固定底薪,不强制打卡考勤。事故发生之后,平台第一时间的抗辩意见就是双方属于平等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很多骑手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因为劳动关系存疑被驳回。结合人社部发〔2025〕62 号新规、湖南法院近年新业态工伤判例,我专门区分不同用工模式,厘清骑手、网约车司机交通事故之后工伤认定的可能性、边界以及维权路径。
首先区分两大类用工模式:站点直招专送骑手,和平台众包骑手。第一种专送骑手,由站点直接招募,固定排班、受站长日常管理、需要遵守平台规章制度、统一工装头盔、请假需要报备、存在奖惩考核,哪怕合同标题写着合作协议,仲裁委和人社局也会穿透审查实质用工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只要满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要件,就可以正常认定工伤,和普通劳动者标准一致。去年我团队在北湖法院代理一起外卖骑手凌晨送完订单下班返程途中发生车祸,交警认定次责,站点坚称双方是合作关系,我们收集排班表、站长工作聊天记录、罚款通知、工作群通知、工资流水,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功认定工伤,拿到全部工伤待遇。这类案件的核心判断标准,不是合同名称,而是是否存在人身依附、管理从属关系。
争议最大的是第二类众包骑手,自由接单模式,没有强制排班,骑手自主决定上线接单或者下线休息,没有底薪,收入完全取决于订单数量,平台只提供信息撮合、抽取服务费。湖南主流裁判口径下,单纯众包模式人身依附性弱,一般不认定劳动关系,常规路径下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工伤规则。但是这里有一个绝大多数骑手不知道的关键例外:正在接单、执行配送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哪怕是众包骑手,依据最高法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个人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平台、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情形不需要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这里有一个所有人都必须分清的核心分界线:接单配送途中车祸,和关闭接单系统收工回家途中车祸,法律评价完全不同。骑手处于接单状态,接受平台派单指令、正在履行平台业务,属于因工外出执行工作任务受伤,不受上下班途中三要件限制;骑手关闭接单系统,当日订单全部结束,自主返程回家,已经脱离平台管控,履职行为终结,想要套用上下班途中工伤,在郴州绝大多数案件当中不会得到支持。人社部新规判断 “工作原因”,核心看伤害发生和工作职责有没有因果关系,收工返程时接单任务已经全部结束,因果链条断裂,很难认定工伤。
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刘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