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委托书》,是不能超过一年再去鉴定等级的

2019/08/08 21:30:58 查看995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上次笔者发了的文章是不用工伤认定,直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案例,最后一位姓胡的劳动者看了笔者的文章后,一知半解,认为有了《委托书》就高枕无忧,没有在一年内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从而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

  2018年11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认为,虽然《委托书》上被申请人申请人所爱伤害事故是工伤,但是否属于工伤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相关认定,且庭审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16年11朋21日发生的受伤事故是否为工伤提出异议,申请人又不能提交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由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申请人主张的相关工伤待遇没有事实依据。

  2018年12月13,仲裁庭裁决书出结果:驳回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所有申请请求。

  收到这样的裁决书,在笔者的意料之中,但是笔者知道,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在第一个程序,我们是输了,但是笔者并没有灰心,笔者有信心和决心在法院阶段争取回来。

  接下来,笔者就着手写起诉状,2019年1月15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认为既然公司已经盖章承认属于工伤,并且愿意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支付该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并按委托书的约定来执行。

  2019年4月1日开庭审理,由于公司已经聘请了律师,律师也怕打输官司,在笔者的要求下,建议双方最好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经过三个小时的不懈努力调解,最终以80000元成交。

  约定是分期付款,第一期是2019年5月5日前支付40000元,第二期是6月5日支付40000元,现已经全部兑现。

  律师办案心得:本案中,仲裁是已经驳回了全部的仲裁请求,相信每个申请人看到这样的裁决书,会觉得心灰意冷,心会凉了半截,笔者的当事人觉得打官司的过程简直就像是坐过山车一样。实践中,胡某虽然是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社保局不再受理。但是认定为工伤并不是只有社保局这个单位有权利,法院经过审理,查清案件的事实,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法院在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再发函要求社保局开个《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就可以直接去鉴定伤残等级了,到时,法院一样会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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