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3 11:56:00 查看432537950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以说是日常生活中民众接触最多的一种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发生过程中,往往牵涉到了条据的出具,大部分人搞不清楚借条、欠条、收条这三种条据的具体
用途和核心区别;
如果用不对,很可能在自身维权过程中损失巨大,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本文通过一篇案例,向您彻底说清,这
三种条据的核心区别!
案例概述
朱某是某公司老总,杨某经营一家饭店,两家位置相邻,朱某应酬客户时经常到杨某开设饭店就餐;
一来二去,朱某和杨某就成为了朋友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定信任基础;
朱某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日,向杨某借款一万五千元,并给杨某出具“借条”一张;
后朱某又向杨某借钱,向杨某借款两万元,并给杨某出具“收条”一张;(事实证明朱某玩套路,杨某被骗
了!)
朱某总是在杨某饭店签单消费,后又向杨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款一万元;
杨某持三张条具向朱某索债,朱某总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杨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共计四万
五千元;
法院最终并没有完全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
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
关系存在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以上条文主要阐述了两点:
民事诉讼的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主张被告欠其款项未给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那么原
告有向法庭出示证据进行举证法律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第一必要证实的问题就是“借贷法律关系存在”!
法院裁判
关于一万五千元借条:
杨某向法庭出示朱某所签借条,且向法庭出示了转款凭证等辅助证据,可以切实证明其一,杨某与朱某形成
了民间借贷意向,且杨某已将借款给付朱某;对于杨某诉请偿还借款的要求法院支持!
关于两万元收条:
朱某在庭审中辩称:两万元款项是杨某与朱某商量合伙做生意,杨某交给朱某的!现在生意已经赔钱,合伙款
也都赔完,不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收条只能证明朱某确实收到杨某给付的两万元钱,但是收条不能充分证实杨某与朱某两人关于这两
万元钱发生了何种法律关系,收条可以是收到借款、货款、合伙款、加工承揽款等等。而杨某未向法庭出示这
两万元款项的其他法律关系依据证据。朱某所述合伙款项是否属实,法庭不予查证。杨某应当承担法律关系存
在的举证责任,但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杨某要求返还两万元欠
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一万元欠条: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杨某所持欠条产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在本案当中
法庭不予支持;
侯律评析
总的来说:借条>欠条>收条!具体区别如下:
借条:一般情况下能够清晰明了的表明,双方的借贷关系;
欠条:欠条的形成不一定是因为借贷关系产生,如劳务工资、损害赔偿、拖欠货款等,如果在民间借贷案件中
出示欠条,还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此欠条的产生是基于借贷而非其他法律关系!
收条:收条只能表明收到了款项,如果极端一点,是否是因为原告借了被告钱,原告还钱的时候被告才给原告
出具的收条?现在原告持收条又向被告要钱?故,持收条要求对方还钱,这个证明效力是最低的!
一句话解释:借款肯定是欠款,欠款不一定是借来的,而收款后(打收条后)不一定要还钱(买衣服对方给打
个收条您不能再起诉要求还款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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