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死街头流浪汉,无人对其起诉索赔,难道无名氏不需要赔偿?

2019/08/27 17:03:58 查看3452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事件概述

  陶某聘请司机王某为其驾驶货车运货;王某在驾驶货车工作当中不慎将一无名男子(流浪乞讨人员)撞死;

  交警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另行追究交通肇事罪);交警队将货车扣留;

  陶某在缴纳了柒万元事故垫付款后,将货车提出;陶某没有再为此事故颠覆任何款项;

  因死者系无名人士,没有权利人向交警队或者肇事方索赔,当地民政局获知此事后,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肇

  事方赔偿,并要求代为收取赔偿款;

  法院驳回了民政局的诉讼;陶某获知后,认为没有人索赔,自己垫付柒万元太亏,遂要求交警队退还柒万元

  垫付款;

  交警队拒绝退还,并称该款已经纳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陶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警队返还垫付款;

  (那么对于这种无名人士被撞死亡事故,应当由谁主张权利?法院如何进行审理?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

  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

  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八十二条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

  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知道:

  民事起诉需要满足几个最基本条件,其中原告的主体条件即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以上所述,民政部门

  进行起诉一般认为与死者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对于肇事方支付的赔偿金,如果暂时无法找到权利相关人,那么可以暂时由相关部门进行保管;实践中,一

  般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因为此基金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垫付一部分抢救及后续费用;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

  交警队收取垫付预交款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陶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驳回原告陶某诉讼;

  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判:

  交警队收取垫付预交款并未对陶某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故交警队收取事故垫付款不属于具体行政

  行为,此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虽然事故中被害人身份不明,相关权利人更是不明确,但并不意味着事故责任方就能够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陶某所垫付柒万元钱不足以赔偿损害损失;其二,按照民法规定,此种侵害有关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故,法院认为,交警队将柒万元垫付款提存致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陶某无权主张返

  还;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侯律评析

  乞讨流浪人员处于社会底层,往往身份与家庭成分无法查明,但并不意味着其不拥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对“无名氏”造成侵害损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只不过相对于普通公民在程序上有所区别;

  我国法律对这类人员的保护规定并不完善,但各地政府和法院关于“流浪乞讨无名氏”之类人员受损或者致

  死也有地方特色规定:

  一般如果无名氏死亡,经过尸检可以判断大致年龄,在赔偿标准上一般按照就高不就低遵照“城镇人口”进

  行计算赔偿;适婚年龄的无名氏也会推定有一名被扶养人;这样就可以推算出肇事方应当赔偿的数额;

  至于起诉主体,因为无法联系无名氏家属,民政部门往往不被认为是权利主体;有些地方出台规定,可以由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维权主体,由该特定部门进行诉讼索赔,获得的赔偿金提存,当真正权利人出现再进

  行归还!

  因此,街头流浪汉或者乞丐,不能因为其地位低下,就随意无视其身体健康权,更不能故意对其造成伤害,

  严重的一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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