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男子交通事故死亡,但法院却按农村标准判赔,是何依据?

2019/09/03 17:16:52 查看2018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事件概述

  覃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行驶至一片庄稼地附近时,与向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

  事故发生后,覃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是不治身亡;

  事故查明,向某驾驶拖拉机未购置交强险;(一般农村拖拉机都不会购置,交警也不怎么管)

  覃某系城镇居民,但在事故发生地村庄附近长期承包了一片林地,进行养殖、种植工作;

  交警队认定:覃某、向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覃某的家属将向某起诉致法院,持覃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要求法院按照城镇居民身份判令向某进行

  赔偿!

  但法院最终依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进行了判赔;比照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覃某少获得了几十万赔偿!

  (那么法院为何将户籍为城镇户口的被害人依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损失赔偿计算?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

  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

  37、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

  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

  除外。

  以上司法解释与法院审判观点可以看出:

  死亡赔偿金是依据受诉法院上一年度人均收入额度为基础计算,至于是按照农村收入标准还是城镇,就要根据

  实际情况不同进行选择;

  具体选择是城镇还是农村,要根据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等因素确定,受害人的户籍地

  也就是住所地,并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为:离开住所地即一般认为的户籍地一年以上,或理解为在现居住地已经居住一年以上,

  那么现居住地就为经常居住地!

  法院认定

  受害人覃某虽然户籍为非农业户口,但其离开原户籍地,已经在农村生活工作一年以上时间;

  覃某的主要收入,主要消费支出地均在农村,故其死亡赔偿金也应当依农村居民身份标准进行计算;

  覃某的被扶养人,即拥有抚养义务孩子与拥有赡养义务老人,因同覃某共同生活在一起进行学习、劳动,故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也按照农村居民身份进行计算;

  侯律评析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其他人身伤害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中,一般涉及被害人的伤残赔偿金、死亡

  赔偿金计算都要进行农村居民或者城镇居民标准的选择;

  农村或者城镇的选择,对最后核算损失额度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往往两者差额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

  一般情况下,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希望法院依城镇居民标准进行损失计算,这样更有利于受害方,那么什么样

  的证据能够达到:虽受害者是农村户口,但法院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额度的目的那?请注意一下证据

  种类:

  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包括租房合同,暂住证,居委会证明;如果有城镇房屋所有权证证明

  力更强!

  收入主要来源为城镇或消费支出地主要为城镇:城镇工作证明,工资完税证明,城镇银行一年以上的存款收入

  证明,孩子在城镇上学的入学证明等;

  如果能够提供以上一份或者多份证明,那么即使是农村户口,法院也很可能认定为城镇居民!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我国户籍正在改革,相关文件也提出“取消城市农村户口区别、实行统一登记”,但是

  就目前来看,并不是取消农业户口,而是加大农业户口人员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即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的农村

  户籍人员进行城镇化!这一点也有助于减少侵权案件当中城镇农村赔偿适用标准的认定争议!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