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3 17:23:12 查看1992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事件概述
总的来说事情是这样的:购置了二手房支付了全款,已经入住,但没有过户;之后房主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
且给第三人过户!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
具体如下:
上海的张先生,向薛先生购得一套二手房,已经签订完毕购房合同,房屋总价款为二百万;
签订合同时,张先生看过薛先生出示的房产证,产权各方面都问题不大;
但薛先生告知张先生,需要先签订购房合同,且需要张先生缴纳房屋全款,不过由于薛先生爱人在国外要过
一段时间才回国,故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办理过户!
张先生考虑到,一方面自身住房需求比较急迫,另一方面上海房屋涨价情况比较剧烈,且薛先生也答应签订
合同缴纳全部房款后,立马可以交付房屋并给其钥匙;
考虑再三的张先生在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后,没有办理过户,即将全款打给了薛先生;
二个月后,张先生已经在新家安顿妥当,张先生一直等待薛先生与其爱人一同前往房管部门进行房屋登记过
户;
但谁知,等来的是一个不认识的赵先生。赵先生告诉张先生,其已经给付250万元买下了该套房屋,且已经
与薛先生和其爱人在房管局将房屋进行了过户。现在赵先生是该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张先生立即搬离,有什
么纠纷可以找薛先生;
无奈张先生将薛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将赵先生列为第三人!
(那么法院将如何处理此种“一房二卖”的纠纷?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
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规定:……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
16、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合法占有房屋及其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应综合考虑合同再
主管机关备案的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
郑州市中院《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均为有效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则上按
照以下顺序确定应当继续履行的合同:
(一)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但另一买受人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并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较长时间
的除外;
(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三)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合同成立的先后、各买受人付款数额的多
少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从以上三个层面的法律规定与法院审判意见可以明确得出:
首先:只要买房人是善意的均应当认定购买合同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过户行为)有效!
其次,发生一房二卖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顺位进行保护!
先保护已经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册上确认的房屋所有权人;
如果均未过户,保护实际使用并占有房屋的房屋购买人;
如果均未过户,且均未占有房屋,按照购房合同的签订先后顺序进行保护;
以上处理方案是综合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全国各地法院的普遍做法总结归纳而来!
法院裁判
薛某在与张某进行买卖合同签订且收取全部购房款后,又将房屋卖于赵某,且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薛某存在恶意违约,但赵某以合理价款在不知薛某恶意隐瞒张某购房事实的情况下,购得房屋,且在房管部
门进行了所有权变更登记,已经合法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取得方式合法;
而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虽然薛某与张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但因赵某已经合法取得该
套房屋的所有权,张某不能依据债权主张该套房屋的物权;
但薛某应当承担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考虑因薛某的违约造成两个月内房价上涨对张某确实造成
了一定购房差价损失,且张某搬离现住房屋需要发生一定成本,判令:薛某向张某返还200万购房款,且承
担违约赔偿责任45万元;
侯律释法
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制度,基本上不动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权人,即是物权范畴的所有权人;
物权的效力是对世权,通俗的说:登记册的登记效力极高!
一房二卖的情况在现实当中非常多见,房屋购买者一定要在购房时多家谨慎,在此提醒:
前期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一定要约定具体细节,特别是房屋不能如期交付或出现不能交付的违约条款;
要对房屋进行周边环境、质量等全方位的调查,务必到房屋所在环境现场入内进行实地检查;
房屋购置款应当分阶段进行给付,如果不能在近期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最好先行留置房屋所有权的相
关手续或发现情况不对要到房管部门进行“异议登记”;
发生纠纷应当尽快保全证据,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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