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不良”?真实案例告诉你,法律所规定的快速关闭方式!

2019/09/03 17:48:38 查看7654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案例概述

  唐某为购买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房产,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房地产公司

  为担保人;

  后唐某因房屋质量等原因没有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该建行支行将唐某与房地产

  公司诉至法院追索欠款;

  唐某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唐某房屋归还房地产公司,由房地产公司解决《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欠款一事;

  唐某、房地产公司与建行支行在法院达成一致,由房地产公司偿还建行欠款,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唐某本以为该事件不再会跟自身有关,但事情并非其想象!

  两年后,该建行北京某支行将债权(包含所有手续)转让给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

  后该管理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于另一个“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在唐某几乎忘记此事时,突因其他贷款事项被拒,其才获知“存在不良征信记录,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良

  记录正是来源于原建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唐某认为,原纠纷已经法院调解,债务也应由他人承担,现因原债务问题,自身被纳入不良征信,应由建设银

  行某北京支行承担消除不良征信的责任!将建行北京某支行诉至法院;

  (关于征信异议的纠纷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将会如何裁判?不良征信应当如何处理?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

  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

  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

  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

  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

  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

  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目前我国最具权威性的征信系统,其信用信息的来源包括:

  提供信贷的机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

  其他机构: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养老保险金机构,资产信息管理公司等;

  不良征信的记录和保存时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注意是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如信用

  卡一直欠款,那么就不存在中止一说!

  如果认为自身的征信记录有问题,可以先行投诉或提出异议,如果无法解决可以诉至法院;

  庭审状况

  法院认为:

  虽然唐某的不良征信记录起因是《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但信息的提供方并非合同相对方即建设银行北京

  某支行;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所涉债权已经发生变化,经过两次债权转让,现债权所有人为“东方资产管理公

  司”;

  上报信用情况的也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故产生不良征信的后果,并非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造成;

  唐某的诉讼主体错误,不应当起诉建设银行北京支行,驳回唐某的诉讼,唐某可另行起诉;

  侯律评析

  出现不良征信的应对方案:

  形式上的错误:

  获知自身存在不良征信记录,可以向征信机构即信息公布方,提出异议;

  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书后,将对异议进行标注并在随后2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如信息确有错误,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修改;(此处的异议大体为形式方面,如因把张三误写成李四,李四提出

  异议;如有实体异议大体不能获得满意答复;)

  对实体记录事项有异议:

  对实体事项有异议更多的应当向信息的提供者表明异议意思;如果信息的提供者不能给予满意答复,可将其诉

  至法院;

  如本事件中,对信息的提供者所提供的债权债务事实部分有争议,就需要将信息提供者“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诉至法院,首先表明其与该公司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该公司依据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是错

  误行为!可以主张判令其承担消除责任;

  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投资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大量不合法的放贷行为。由于利息高昂,大多用户到后期会

  拒绝按照其要求进行偿还,而这些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将用户的信息登记到征信机构,对用于信用造成不良

  影响!面对这种情况建议:

  直接起诉这些资产管理公司,确认与其签订的借贷合同高利息(高手续费)约定部分无效或者可变更;

  在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同时可以主张其承担不良信用的清除责任,或者胜诉后进行另案起诉;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