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小姐辛苦卖房,公司却克扣提成?法院还公道!

2019/09/16 17:35:42 查看1338次 来源:侯高勋律师

  事件回顾

  湖南省邵阳市的杨小姐应聘到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销售部,且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杨小姐的工资待遇除了固定工资之外,在劳动合同当中还约定有销售房屋款总额3‰的提成;

  进入公司后,杨小姐努力工作,业绩一直遥遥领先于同事,短时间内提成就达到三万元以上;

  但公司只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及其少量提成款,大部分提成款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

  杨小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向劳动部门提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杨小姐的申请;

  无奈杨小姐只能诉讼至法院希望法院为其讨回公道!那么杨小姐的提成款是否能够如愿获取呢?法院会怎么

  裁判?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发出支付令。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

  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

  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侯律解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已经非常明确的说明,且售房提成属于计件工资范畴,用人单位应

  当予以及时支付;

  但一旦牵涉到诉讼,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证据的收集。因为法庭的庭审核心是对证据的审核,证据不足,再

  强的辨证也无济于事。在工资索要范畴的纠纷当中,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等事实的证据收集。

  本案中,要能够证明自己售房价值总额,这是关键!因为根据民事诉讼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如果用人单位

  恶意隐藏相关证据,致使最后无法确定杨小姐最终售楼价值总额,那么法院也很难确定提成额度!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的约定,杨某的劳动报酬包含了底薪与3‰的售房提成款两部

  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动者的工资。该公司拖欠杨某劳动报酬未付,既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又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故法

  院对杨某要求被告公司立即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薪酬纠纷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薪酬纠纷,建议劳动者尽快进行权利的行使,因为权利的行使一般都是有期限限制的,过期后将丧

  失法律的保护权;

  如本案当中劳动报酬的索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计算。

  虽然单就工资报酬纠纷的保护时效法律还另有特殊规定(在此不再引申),但总体来说尽快将争议事项纳入

  公权力解决范畴,对比如证据的收集、实际执行等都有极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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