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对死刑案二审和复核前后可以提审被告人

2019/11/07 17:29:36 查看8491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特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第282条)

  虽然这一司法解释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将绝大多数的死刑核准权“下放”高级人民法院,而且对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将二审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默认的情况下作出的,也就是说,高级人民法院是在同时行使着对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的情况下,按照要求是必须提审被告人的。

  但从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死刑核准权“归位”后主要进行的是“法律审”的特点看,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死刑案件的第二审中理所当然地必须提审被告人,这是不应当有任何疑问的。当然,这里所指的“提审”自然包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提审和在开庭前后的提审在内。只是开庭审理中的提审是法定的必经程序,而开庭前后的提审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一种必要补充,带有一定的灵活性。

  据了解,现在的问题是,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审或者复核程序中,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提审,普遍存在“例行公事”的情况,不仅提审的时间太短,被告人根本无法详细表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上诉的具体理由。

  而且大都没有经过合议庭认真讨论后形成的详尽的提审提纲,很多情况下都是想到哪里就问到哪里,想问什么就问什么,想快就快,想慢就慢,甚至还出现主审法官因为种种原因不直接提审而委托其他法官“帮忙”提审的情形。这个问题的解决除了应当加强对法官的政治、业务培训外,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从制度上的保障,即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二审和复核程序中提审被告人的具体规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