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改进对死刑复核程序监督的建议

2019/11/13 17:11:55 查看1022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死刑犯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更是不可掉以轻心。除了前述的人民检察院通过直接行使诉讼监督权而对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过程予以监督外,检察机关今后在死刑复核程序的诸多环节上,都有进一步发挥其监督作用的空间。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应当全方位的拓展。现择其要而述之: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复核权后,对于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一部分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检察机关的监督如何应当如何完善?

  学界建议:应当彻底改变当前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复核程序合一的现状,尽早在各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死刑复核庭,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直接指导,实现“审核分离”。相应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的重要职责,配置专门的机构和监督力量。

  从目前状况看,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要“上收”最高人民法院,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下大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其二,检察机关在发挥好诉讼监督权作用的同时,要加大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力度,坚决打击各种腐败现象。

  死刑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有些被告人的近亲属为了保全被告人的生命,往往动用各种社会资源,不惜一切代价;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也凭借职权出面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横加干预,其中不乏有行贿受贿等现象。

  总之,这一环节中出现腐败的可能性较大,而检察机关仅从法律文书去界定徇私枉法也很困难。上述情形的存在给国家的司法声誉造成极大损害,也给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所以,检察机关加大这一环节的打击力度非常必要。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同样是履行法律监督权,对死刑复核程序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其三,切实履行好执行监督权,实现对死刑复核裁定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

  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的处理结果无非是三种方式:

  一是裁定核准死刑,由院长签发死刑命令;

  二是提审改判其他刑罚;

  三是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在这些裁定作出之前、之中和之后检察机关都应当及时介入,实施有效的监督。执行监督权主要是在针对第一种裁定作出之后发挥作用的。近年来已发生过好几起“枪下留人”事件,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发现案件疑点时果断中止的。

  人命关天,检察机关今后在这方面也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在询问被告人遗言、验明正身、监督刑场执行等环节中如发现任何疑点,都要果断制止,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抗诉的要及时提出抗诉。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要及时受理他们的申诉,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这也可以说是死刑复核监督权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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