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小三打老婆,脚踩两船,丈夫不愿离婚.

2017/01/19 15:07:25 查看635次 来源:苏进律师

找小三打老婆,脚踩两船,丈夫不愿离婚,

一而再再而三,忍无可忍,妻子起诉离婚。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丈夫有外遇,妻子稍有怀疑,非打即骂,妻子忍无可忍,找到笔者要求代理起诉离婚。被告为人处事比较少见,如果有外遇不想和原配过日子,就一般人来说离婚就可,妻子也愿意,何苦非要脚踏两只船,嘴上说不愿离婚,行动上却丝毫没有改变,还要打老婆,实施家庭暴力。本来作为代理人还考虑调解二人和好,但被告的行为是在让人无法接受。诉讼期间,被告想尽办法阻止法院判决离婚,但最终因符合离婚条件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

附:诉讼期间代理意见

原告一方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且被告将原告四根肋骨打成骨折,打伤后不仅不送医院治疗,反而限制其人身自由十几天,导致原告留下后遗症,经常肋部疼痛。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提交有证据,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的庭审中也已经承认。其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无法谅解其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二、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原告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原告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

三、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如果不是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不会再次起诉,根据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一方不予谅解对方(被告)过错,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四、原被告在第一次起诉中共同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22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双方婚生子马xx应当由原告抚养,马xx愿随原告生活,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马xx正在上高中,考虑其花费较大及被告经营药店收入较高等情况,被告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不低于1500元,直至马xx高中毕业。

六、双方第一次开庭认可在某地药店出资价值23000元,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是被告经营药店,被告应当依法折价补偿给原告12500元。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

代理人:律师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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