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村老人儿童应按照城镇居民对待

2017/01/19 15:07:25 查看620次 来源:苏进律师

在交通事故中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村老人儿童应按照城镇居民对待

作者:南阳律师苏进,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是一70多岁的老年人,农村户口,长期在南阳市随其儿子儿媳生活,早上去公园晨练,一不留神让车给撞了,胫骨骨折,八级伤残。

案件本身比较简单,事实清楚,有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双方也无争议,但争议的焦点却集中在是按农村标准还是按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

保险公司主张按农村标准赔偿,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老人虽然在城市居住,但是没有收入、没有工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应按农村标准赔偿。

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主张按城镇标准,理由是:最高院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做了原则性规定,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后半部分则针对云南高院请示的个案做了明确回复:“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但这针对的仅仅是“本案”也就是云南高院请示的那个案件,当事人不仅在城市居住还在城市经商,理应按城镇居民对待。但如果不是在城市经商或工作,仅仅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如果没有工作和收入就不按城镇居民对待了吗?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理由如下:

其一:户籍在农村、居住在城市的人不在少数,他们有的在城市经商、工作,有的随儿女或父母在城市生活,其消费支出一般情况下比农村居民高,老人儿童亦然;

其二、长期居住生活在城市的农村居民,如果没有收入,在交通事故中就比同样没有收入的城市居民少将近两倍的赔偿款,这显然不符合人情常理和法律的公平原则。

因此,对没有收入、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农村老人(儿童亦然)于法、于理、于情都应当按城镇居民对待。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对原告的赔偿按城镇居民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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