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后应该拾金不昧还是占为己有?

2019/12/06 15:56:46 查看1328次 来源:刘堂律师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有捡到过钱的情形,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将钱返还给失主。但是,见钱眼开、拒不返还的也大有人在。这部分“少数派”认为,不还钱只是道德上有瑕疵,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案情概述

  徐某的儿子准备明年结婚,因此他经常奔波于各大售楼处,为儿子物色婚房。201X年X月X日上午,从某售楼处离开后,发现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不见了,里面放着十几万的首付款。

  心急如焚的徐某,立即顺原来返回寻找。期间,某烟酒店老板赵某告知徐某,他看见王某的五岁儿子王某南拣到了手提包。隔壁彩票店的店员杨某也称,看见王某的儿子拣到了手提包。

  徐某多次找王某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拒不承认其儿子王某南拣到徐某丢失的提包。

  于是,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该手提包及包内现金150000元。徐某提供了自己从银行ATM机取款的监控视频及其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并申请了赵某、杨某出庭作证。

  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应当向徐某返还手提包及15万现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徐某丢失的装有15万元的手提包,确系王某南拣到交给了被告王某。王某的儿子王某南将拣到的提包交给王某,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徐某。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徐某手提包及15万元。

  律师评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但实践中时有发生。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类似于本案中拾得遗失物、遗忘物的情形,通常都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取得利益的当事人有义务返还。因此,捡钱后的正确做法是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而不是选择占为己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将会依照侵占罪进行处罚。因此,捡钱不还这种情形,情节严重时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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