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两年就能自动离婚吗?

2019/12/27 14:45:11 查看1100次 来源:彭功平律师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最近,金雅律师在做离婚案件咨询时,经常遇到当事人这样发问。一开始,笔者还以为只是个别当事人的疑问,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才发现这居然是一个普遍问题。有这样问题的当事人往往会有以下几个共性:

  1.结婚数年,感情已经淡薄,现存的婚姻关系已经形同鸡肋,维系夫妻感情的往往只是旧日感情这根紧绷的线,触之及断;

  2.夫妻二人涵养颇高,尽管心有怨怼,但任何一方都不愿与对方发生冲突,不想撕破脸皮;

  3.夫妻二人经济都很独立,各有各的经济来源,各有交际圈子,他们的婚姻,不能说是不幸,但可以说是不幸福。

  从上述的特征可以看出,报有长期分居及可自动离婚想法的当事人,他们的婚姻关系基本“形同虚设”。就像歌曲《体面》中唱到的的:“分手应该体面,谁都不要说抱歉,何来亏欠,我敢给就敢心碎。”

  以上心态,对于稍有一定感情经历的人而言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却又是行不通的。“分居满两年”,只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分居时间长短只是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标准。

  就像当初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一样,离婚也需要进行公示公信,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分居时间再久,夫妻关系也不会自动解除。那么,需要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哪些条件呢?金雅律师根据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做了以下总结和整理:

  一、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2.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二、 离婚

  (一)协议离婚

  协议主要内容:

  1.夫妻双方是否对离婚达成共识;

  2.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怎么承担;

  3.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4.夫妻的债权债务达成合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主动出击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有人是想爱说不出口,又有人分手却要体面。感情的事本就纷繁复杂,当道路走到尽头,婚姻最后只会是枷锁。金雅律师建议,遇到开不了口的情况,委托一个公正第三方来处理是非常有必要的。谈得好,协商解决,离婚协议一签,离婚证到手;谈得不好,起诉到法院,难听的话律师来说,亲兄弟,明算账。久拖不解,只会徒增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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