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欺诈?

2020/01/20 10:04:02 查看1410次 来源:刘堂律师

  合同法中有一项非常核心的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过程当中,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何种合同等意思表示是自由的。但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却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欺诈。

  如能将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欺诈,当事人则可根据法律相关的规定来主张权利、挽回损失。那么,如何认定欺诈呢?

  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什么是欺诈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通意见》中的定义为准。

  《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关于欺诈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法总则》当中均有规定,但三者对欺诈的效力规范有所不同。

  1.欺诈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2.欺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

  《合同法》没有将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一律认定无效,而是区分情况作了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所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欺诈可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当中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规定已不再适用,以对方通过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已无法律依据。

  因此,当事人因受到欺诈遭受损失时,首选救济途径是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而非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朱某与武某合同纠纷案”[(2018)京0108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武某明知该幼儿园已被政府部门关停,在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朱某的情况下于201X年X月X日与朱某签订《转让协议》,武某系以欺诈手段使朱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朱某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予以撤销,故朱某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如何认定欺诈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法理及司法实践分析,认定某个民事合同中的行为属于欺诈,至少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一方有欺诈的故意。指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将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主观上存在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恶意。

  2.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欺诈行为包括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向对方隐瞒真实情况。前者主要是指一方以主动作为的方式来实施欺诈,后者是指一方有告知对方真实情况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却故意不告知的情形。

  3.对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欺诈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若对方当事人未陷入错误认识,或者明知存在欺诈情形,则表明其自身的认识并未受到欺诈的影响或接受了欺诈难以认定存在欺诈。

  4.对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受到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后,其意思表示受到了干扰、影响,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如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要件,而仅仅是未全面履行或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属于普通违约行为,难以认定为欺诈。

  例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齐某与刘某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8)京0115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刘某已经在网页宝贝详情中明确介绍硬盘为128G固态硬盘,刘某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亦未使买受人齐某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齐某的购买行为系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刘某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

  刘某虽然未履行交货义务,但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故齐某以此主张刘某欺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市场交易中,总是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风险,合同风险尤其常见。因此,当出现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时,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撤销权,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

  而且,相较于以前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民法总则》中将“第三人欺诈”规定为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更进了一步。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撤销权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将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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