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2020/02/07 19:54:22 查看1967次 来源:温显俊律师

  裁判要旨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可以从侵害事实中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并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法院查明:朱某1系某某幼儿园大七班幼儿。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某某幼儿园组织大七班幼儿进行户外的平衡区活动,活动过程中,朱某1摔倒受伤。之后某某幼儿园的教师将朱某1送至A医院检查,并通知朱某1的父亲朱某到医院,朱某1先后到B医院、C医院门诊治疗,共开支门诊费M元(R元+Y元=M元),并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在C医院住院治疗X天,开支医疗费T元,其伤经诊断为右尺桡骨中段骨折,于某年某月某日行尺骨钢针内固定术。出院时医嘱:1、加强营养、注意休息;2、隔2-3天给术口换药,保持敷料干燥,每日进行功能锻炼;3、禁止自行拆除石膏,术后石膏托外固定某周,来院复查视情况给予拆除石膏;4、三月内禁止右上肢负重,2个半月来院复查视情况给予拔出克氏针;5、定期复查;6、不适随诊。后又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月某日,某月某日,某月某日在C医院门诊治疗,共开支医疗费L元(O元+P元+D元+E元+W元+F元=L元)。朱某1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后期治疗费评定;营养期、护理期评定。该司法鉴定所于同年某月某日出具某某司鉴中心[某]临鉴字第I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自受伤之日起,被鉴定人朱某1损伤后期治疗费用评定为人民币Q元(¥Q元)。2、自受伤之日起,被鉴定人朱某1损伤护理期评定为C日(60天),营养期评定为C日(C天)。”后期治疗费鉴定支出鉴定费W元,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支出鉴定费D元,共支出鉴定费W元。

  另查明,1、朱某1与其父亲朱某居住于某某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师家村,在朱某1受伤住院治疗期间,由朱某护理。2、某某某某街道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的回复“……1、根据《某某县某某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1-2030)》第一章第十一条某某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范围是“在梁王河以东,澂川线以西,横大线以北,某某路延长线以内所包含的区域,镇区建设用地约169公顷。……2、《某某县某某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1-2030)》已报审,但尚未取得批复。”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师家村,在梁王河以东,澂川线以西,横大线以北,某某路延长线以内所包含的区域内。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幼儿园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可以从侵害事实中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并应当对幼儿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朱某1系在某某幼儿园上学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某某幼儿园虽答辩称,其在组织幼儿进行户外的平衡区活动,活动前,带班教师对全体幼儿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和保育老师一起检查了幼儿的运动着装安全。但朱某1不予认可。某某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对朱某1的损害没有过错,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合法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朱某1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对周围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其脱离家长的监护到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应该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潜在危险,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朱某1在学校组织活动中受伤,某某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以“某某幼儿园未举证证明其在教学活动中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对朱某1的损伤没有过错”为由,判决某某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由被告某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1各项损P元;二、驳回原告朱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云04民终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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