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5 15:01:51 查看1144次 来源:屈会芝律师
婚后购买的房屋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属于个人财产,需要根据房屋的出资情况及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的约定具体分析:
1、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婚后财产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或妻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3、婚后夫或妻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夫或妻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均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不管婚后购买的房屋由谁出资、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夫妻双方均可以书面约定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因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产权变更以登记为准,建议约定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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