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给女方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2021/01/12 13:25:17 查看215次 来源:屈会芝律师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给付彩礼的性质则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可撤销行为。因此,在婚姻关系不成就时,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女方应当予以适当返还。

一、彩礼的范围

彩礼一般包括按照习俗在婚约订立前后给付的彩礼款、三金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送的财物;如是仅仅为了维持婚约关系而向对方赠送的衣物、饰品等礼物一般不被认定为彩礼。

实践中,若主张返还彩礼,必须就给付的彩礼以及缔结婚姻的目的进行举证,如转账记录、收条、发票、录音、录像、聊天记录、保证书,甚至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亲友或媒人出庭作证。

二、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

原则上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

(3)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同时要求离婚的;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时要求离婚的。此处的

“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如属于低保户、一般困难户、全家共同举债等。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三、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

    除了是否能够返还彩礼,很多人关心的还有彩礼返还的数额。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需要根据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流产及生育子女、彩礼的多少及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以确定。一般没有登记结婚、没有或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没有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的比例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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