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领域合同签署需要注意的风险点之仲裁条款

2020/02/26 14:14:29 查看1000次 来源:姚大勇律师

  民商事领域合同签署需要注意的风险点之仲裁条款

  民商事活动中,协议各方一般会约定如双方出现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乙方/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最普通不过的争议解决方式。但除了诉讼这一解决途径,还存在商事仲裁的途径。我国《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商事仲裁因其一裁终局的快捷、简便、灵活的程序,不强制公开审理的高度保密性,当事人自主选择性强等独特优势,受到商事主体的青睐。

  现笔者根据已经承办过的案件情况、对仲裁协议条款问题试做分析。(案件中涉及的法院、仲裁委均予以化名)

  笔者曾代理一起租赁纠纷案件,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京州市仲裁委,因目前没有京州市仲裁委,京州仲裁委以双方约定不明,该委无权受理,将案件退回。无奈原告只能到被告所在地起诉,但因此中间浪费了不少时间和金钱。

  笔者曾代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任何一方均可向汉东省京州市林城县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原告认为,尽管约定条款中存在仲裁一字,但仲裁前置存在汉东省京州市林城县人民法院,照常理推测双方的本意是争议通过汉东省京州市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解决。原告尝试到汉东省京州市林城县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工作人员以双方约定法院仲裁解决属于无效条款,且汉东省京州市林城县人民法院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关联,法院拒绝受理立案。

  无奈原告前往京州市岩台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京州市岩台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尽管本案被告住所地是在京州市岩台区,但双方约定通过京州市林城县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解决,双方存在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需要向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也就是说,本案立案之前,还得先走一个确裁程序。原告维权时间因此拖延。

  既然商事仲裁相对于民事诉讼有着诸多独特优势,但简单的仲裁条款还存在很多细节值得重视。

  1、首先是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口头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当面共同签署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以及以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2、必须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

  若双方的意思表示仅为向“仲裁机构需求帮助解决”,没有明确就其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

  3、属于法定仲裁受案范围。

  根据《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比如,仲裁机构可以受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不受理离婚案件。

  4、必须有明确且唯一的仲裁机构

  通过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够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举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实务中仲裁条款约定错误的例子:

  1、选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举例: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将争议提交漳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因为漳州市目前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所以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2、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

  举例:如协商不成时,应将争议提交合同签约所在地法院管辖或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仲裁条款或者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3、仲裁地点约定不明,无法确定唯一仲裁机构;

  举例: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辖区内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虽然明确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以及仲裁的事项,但因为辖区的异议无法确定仲裁地点的唯一性,进而无法确认仲裁机构的唯一性,视为双方约定不明。

  4、只选定了仲裁规则且根据仲裁规则不能确定唯一仲裁机构的;

  举例:如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应在北京进行。

  尽管双方约定"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但因为北京现有的仲裁机构不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家,无法推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当然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5、选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举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因上述仲裁委员会为相互独立的两个仲裁机构,上述约定属于约定不明。

  6、虽明确约定仲裁地,但一地多仲裁机构;

  举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提交北京当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因北京当地存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两家仲裁机构,通过上述约定无法明确双方具体约定的是哪一仲裁机构。

  实务中,往往因为约定不明导致的仲裁条款无效,进而导致各方在争议上浪费了不少时间、金钱和精力。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协议签订双方应尽量委托律师代为起草或审核合同,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是选择法院诉讼还是商事仲裁,可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这有助于及时规避掉潜在的法律风险。毕竟,事先防范远远好于事后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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