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一定无效吗?

2020/03/06 22:39:38 查看1250次 来源:张洁律师

  这两天就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模拟法庭。案件模拟后,参与模拟法庭的各位律师就“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近几年关于“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的效力”问题法院判决不一。分析2017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认定为无效的情况逐年增多,2019判决中认定为无效情形已达70%。

  为了杜绝裁判思路不一情形,维护司法公信力,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公司对外担保统一裁判思路。

  根据《会议纪要》第17条:“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如何来确定债权人是否善意呢?

  根据《会议纪要》第18条对善意的认定,我们制作如下表格:

  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一定无效吗?

  对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债权人必须尽到审查义务;对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由公司章程决定,属于公司内部范畴,内部的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但是,无论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还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都要求对相关决议进行审查。

  下列情形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做出决定,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在《会议纪要》第19条还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做出决定的几种情形:(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若存在以上情形,即便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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