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对婚姻案件的影响

2020/03/19 11:34:48 查看1272次 来源:秦栋梁律师

  近期据民政部门的公告,2018年婚姻登记人数为310万,婚姻数量比上年减少了5.7%,离婚登记人数为974 000人(增加1.7%)。而导致离婚的原因众多,而由于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的比例在逐年攀升。那么“同居关系”是否需要解除?解除同居关系以后的财产争议、同居期间的债务处理等问题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就此我们小编采访了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的秦栋梁律师。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秦栋梁律师观点

  小编问:1.秦律师您好,请问我国法律中对于“同居关系”是持一种什么态度呢?

  秦律师观点: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了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我国的《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同居关系”是坚决打击的。按照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又分为“未婚同居”和“婚外同居”两大类。对于“未婚同居”一般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欠缺程序要件。此种同居关系,我国法律不予介入。而对于“婚外同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制度、有损社会公序良俗,我国法律是坚决打击予以禁止的。

  小编问:2.秦律师您好,请问如何区分“未婚同居”和“婚外同居”吗?

  秦律师观点: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相关规定,“未婚同居”属于一种自然状态,符合《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只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

  而“婚外同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我国《婚姻法》中”过错“行为之一,如果因为此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小编问:3.秦律师您好,请问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吗?

  秦律师观点:对于“未婚同居“此种同居关系属于自然状态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干涉。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特别是对于“未婚同居”关系的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小编问:4.秦律师您好,请问因为同居关系的解除因为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秦律师观点:未婚同居问题是否解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同居期间或同居关系接触后产生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等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同居问题产生的子女抚养问题,法律中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都有抚养义务。对于同居关系问题产生的子女抚养问题同样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法院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来判决。

  关于同居问题产生的子财产争议,比较复杂。首先最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有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来予以解决。对此最高院有一个针对《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可以参考。

  小编问:5.秦律师您好,请问因为男女双方同居关系,是否适用《婚姻法》中关于遗产继承、赠与等规定呢?

  秦律师观点:首先明确一点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并不形成法律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因此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遗产继承、赠与等规定。一般因为同居期间产生的继承。受赠等按照个人财产看待。即使同居期间一方去死,另一方也无权以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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