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内出轨 男方家庭暴力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2020/03/19 11:40:52 查看1045次 来源:秦栋梁律师

  【基本案情】 男方钱某与女方王莉莉是大学同学,两人恋爱三年,于2013年国庆节在南京栖霞区婚姻登记部门领证结婚。结婚后由于家庭负担问题,正好男方所在公司有驻国外工作岗位,3013年年底男方钱某遂向公司正式申请到国外工作,其中每半年回来休假一次。女方王莉莉后在南京正常生活,可是天不遂人愿。在过了婚姻保鲜期后,由于男方钱某不在身边,且男方钱某婚后对女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女方王莉莉此时遇到了曾经的初恋唐某,两人关系不断升温。于2014年4月开始与他人同居生活,但两人并未以夫妻名义生活。两人同居长达3年。在第三者唐某的不断催促下,女方王莉莉于2018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在女方王莉莉向法院申请离婚前,女方就婚内受到男方家庭暴力情况能否向法院申请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咨询了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秦栋梁律师。

  向秦栋梁律师咨询了下面几个问题。

  (1)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2)离婚以后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求偿权呢?

  (3)法律规定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什么情况呢?

  (4)秦律师您好,您说我没有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请求赔偿权,那么离婚损害请求赔偿权需要什么条件呢?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秦栋梁的观点:

  一,关于问题(1),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具有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过错”行为,方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秦律师提示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秦律师提示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秦律师提示您:对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主要指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但是要注意过程的持续性、经常性等综合认定)

  二:关于问题(2),离婚以后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呢?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秦栋梁律师的观点;

  根据《婚姻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中可以看出,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夫妻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情况不同,而且诉讼离婚中也区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主张此项权利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主张此项权利问题。

  其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问题;

  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相关规定,作为无过错方基于《婚姻法》四十六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中原告,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过错行为。因此本案女方王莉莉不符合此情况。

  其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问题;

  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相关规定,法院允许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三:无过错方在登记离婚后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限问题;

  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在登记离婚后,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需要注意一年期限,如果无过错方在想《离婚协议》中放弃此项权利的除外。

  三:关于问题(3),法律规定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什么情况呢?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秦栋梁律师的观点;

  对于法律规定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主要是要注意与“重婚”的区别。对于“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

  对于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通常会综合予以认定,比如双方对外否以夫妻名义相称(如对周围的邻居朋友以夫妻自称),周围社会公众的是否认为是夫妻(比如就医、旅行中)。

  四:关于王莉莉问题(4),离婚损害请求赔偿权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呢?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秦栋梁律师的观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设立,是基于法律对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更好的保护。大力弘扬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诚、互敬互爱的文明婚姻关系。据《婚姻法》四十六条、《婚姻法司法解释》、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等文件中可以看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一方具备了《婚姻法》46条中规定的过错行为。 2,因为一方实施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提出此项权利的。 3,另一方需要无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这也是本案中为什么女方王莉莉作为原告,不能以男方有“家暴”行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 4,“过错”与最后“离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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