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擅自改变孩子的姓氏 是否能够要求恢复原姓名?

2020/04/01 11:45:57 查看1292次 来源:胡畔律师

  2007年2月5日,XXX省XXX市XXX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回复子女姓氏纠纷案,依法判决责任被告韩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婚生子刘东(化名)恢复为原姓名肖明(化名)。

  2006年5月,原告肖先生与韩女士经XXX去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肖明随母亲韩女士生活,肖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生活教育费。离婚后,肖先生奔波于生计,一直未再婚。韩女士与做生意的王先生再婚。在婚后,肖明与继父关系也非常融洽。2006年12月,被告韩女士擅自将肖明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王先生的姓氏,取名王辉(化名)。原告肖先生得知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张诉状将韩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肖明的原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夫姓或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也是违反社会习惯的。因此,本案中,被告韩女士擅自将肖明改为王辉,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应予纠正。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不得以孩子改姓为由而拒付子女的抚养费。但是如果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责令恢复孩子原姓氏。因此,离婚后子女变更姓氏不能作为父母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注意:有些地方法院指导意见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因对方擅自将子女原来的姓改为对方姓而提起诉讼的,谈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母)或他人的姓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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