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4 16:06:10 查看3402次 来源:刘莎律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个人所有,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并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非法律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自婚姻关系产生到消灭(离婚、一方死亡或其他导致婚姻消灭的事由)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二、哪些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财产:第一,工资、奖金;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一方的财产除外);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原则上,除非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个人所有,就是所谓的“AA财产制”,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换句话说,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事宜对夫妻共同财产均可以自行处分,但是涉及到一些重大财产处分,比如购置价值庞大的资产,或者处理共同财产存在产生重大风险的,就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再行处分。
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既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有例外,即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第六,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财产;第七,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上财产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也只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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