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和原被告主体

2020/07/14 16:02:21 查看1285次 来源:杨凯翔律师

  管辖

  (一)主管

  1、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案件。

  2、专门法院和派出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

  (二)级别管辖

  1、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标准

  2、中级法院的管辖

  (1)确认专利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5)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经复议案件的管辖视复议决定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定。

  3、特殊地域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

  六、原告资格

  (一)确认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键。

  2、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3、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1)相邻权(2)行政机关侵犯相邻权的情形。

  4、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5、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6、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7、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

  8、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原告资格。

  9、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10、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11、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1、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七、被告的确认

  1、被告确定的一般规则。一般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谁行为,谁被告”。(2)“谁主体,谁被告”。

  2、经复议程序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3、共同被告。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4、授权行政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委托行政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被告。

  7、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8、组建机构的被告。

  9、内部机构与派出机构的被告。

  八、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1、第三人的范围。

  (1)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件一方。

  (5)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6)行政机关等作为第三人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3、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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