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面转租活跃转让费需慎重

2017/01/19 15:11:17 查看455次 来源:吴锦熤律师

随着商业繁荣,铺面租赁市场也十分活跃,铺面经常经过多次转租,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其中铺面转让费经常引发纠纷。

2008年11月1日,原告陈向梅与第一次承租人李建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书》,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武宁县交通东路某某号的商铺出租给李建,双方约定租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月租金800元,另收取押金800元。2010年5月18日,经被告张华伟与李建协商,李建同意将商铺转租给被告,并征得原告同意。期间,被告向李建交纳了24000元转让费、剩余租期的租金4000元和押金800元。2010年11月1日,原、被告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书》,约定租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租金为12000元/年,押金为800元。租赁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商铺,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

一审认为,首先,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商铺,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18000元/年计算租赁期满后至返还之日止的租金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继续占用商铺,应给付占用铺面租金损失,损失标准按原合同约定的年租金12000元计算至返还商铺之日止。其次,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应赔付转让费24000元的抗辩意见,该院认为,原告虽同意转租,但转让费系被告与原承租人李建协商,且转让费由原承租人收取,转让费与原告无关。被告主张要求原告给付转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铺面转让费在某些地区形成了交易习惯,但我国法律对铺面转让费具体问题没有明文规定。通过本案可看出,转让费中存在一定商业风险,次承租人因铺面被出租人收回导致无法再次转让而损失转让费,甚至有些承租人在明知该铺面难以持续经营,单独或与出租人联合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次承租人,这是违背法律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鉴于此,法官建议当事人慎重对待铺面转让中的转让费问题,次承租人最好与出租人、上手承租人事先约定好转让费条款,避免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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