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变“失业”,公司一再推迟入职,该怎么办?

2020/07/29 10:26:51 查看1058次 来源:张璐律师

  虽然张律师长期接受「我有一个朋友」的咨询,但是今天也要以「我有一个朋友」为引子聊聊离职、跳槽时,却被一再推迟入职的维权问题。

  「我有一个朋友」,去年年底被猎头挖走,收到了OFFER。原计划春节后入职新东家,就立即办理了离职,预想着2020大干一场。结果因疫情原因,春节假期之后陷入了无限期的待工状态,HR告知她要等公司全面复工才能来签合同、办入职手续。

  然而,无奈的不只是这N个月在家待工无收入的状态,还要想办法找老东家帮忙缴社保,以及抗房贷、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HARD模式……

  【关于延期入职:新公司有没有责任?没有。】

  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如期入职,属于双方事先都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因此双方都没有责任。而公司一再推迟入职时间,实际上是在积极地调整原定的入职安排,且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法且合理。

  【关于取消录用:新东家发出OFFER了,能随时取消吗?不能。】

  在录用阶段,虽然公司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已发出的具有入职时间、职位、福利待遇等内容的OFFER,对自身具有约束力。从法律上讲,OFFER的性质是要约。

  此外,从人事管理惯例讲,在录用阶段公司通常会要求新员工提供离职证明、办理体检等事项,上述入职流程及发出的OFFER将使劳动者对之后与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产生充分信赖,并为办理入职作出离职等准备。

  因此,公司不能任意取消(或撤回)已发出的OFFER。

  公司取消录用,是违背民商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是,关于录用中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目前司法实践并没有形成统一标准,法官通常会考量公司过错大小、劳动者就业情况、劳动者原收入情况、新公司给出的福利待遇情况、劳动者实际损失情况等方面,综合判定赔偿金额。然而,参考已生效判例来看,这个金额并不容乐观。

  【关于维权建议:及时落实书面劳动合同】

  凡事都是经济账,相较于实际录用后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能会更直接地选择取消OFFER,因为这个成本确实更低。这个结论确实让求职者无奈。

  因此,给未入职的朋友们一个忠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是保护自身权益最积极有效的手段。同时,签合同的问题,不光可以催HR,还可以通过猎头帮你落实,因为你不入职,猎头的服务费通常也拿不到手,你们的利益环环相扣。

  此外,还要保存好与公司往来的沟通记录、OFFER等资料证据,避免真的开战时没有却缺少弹药。

  希望疫情过后是暖冬,每个人都能收获想要的事业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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