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执行执行和解协议需各方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

2020/08/05 09:33:13 查看1211次 来源:周勇律师

  同意执行执行和解协议需各方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

  文章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执行卷》

  一、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依据本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并就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本案的各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4月29日、5月9日(拍卖前一日)两次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和解并要求执行法院依法对查封标的物进行拍卖,表明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并没有达成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诉人(牌照持有人)要求按所谓的和解协议执行,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二、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关于订立和解协议的过程

  深圳中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期间组织了多次协调会议。申诉人主要是对深圳中院在4月29日的不同意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有异议。基于卷宗和申诉人反映材料,现将三方当事人和解过程介绍如下:自2001年4月初始,深圳中院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华旅公司和司机代表进行协调,目的在于使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过程中(即4月13日),牌照持有人(司机) 自发组织在一起,同意由其筹集资金偿还银行债务。司机代表、华旅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就还款方案进行了多次协商。4月28日,协议各方按照协商意见草拟了执行和解协议(附后),并约定4月29日协议各方共同到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执行和解协议。4月29日,作为债权人之一的长城资产公司发函深圳中院执行庭请求推迟拍卖至2001年5月25日。4月29日,协议各方共同来到了法院。据申诉人反映:协议各方到达法院后,法院主管领导及本案执行人员与债权人进行了单独会面,会面以后,债权人便表示:法院不同意和解协议第5条,并向债权人威胁: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发生第5条所述情况的,法院不予恢复执行。2001年5月10日,深圳中院委托广东机电设备深圳拍卖行对该批营运出租牌照进行了拍卖。

  (2)对发生在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的认定

  A.承包人(现牌照持有人)可否替华旅公司还款?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华旅公司将已经抵押、查封的出租车营运牌照以融资承包的形式将牌照的经营权卖给承租人的行为是非法的。华旅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融资承包合同因违反禁止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而自始无效。因此,牌照持有人以代华旅公司还款的方式来维护非法合同(即承包合同)的有效性的做法是不能支持的,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

  B.深圳中院不同意执行和解协办议第5条的做法是否合法?

  华旅公司与债权人草拟的《执行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在乙方清偿上述全部贷款本息之前,甲、乙双方仍维持原128辆营运车牌的质押,如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还款(和解协议要求乙方在第一次支付近1/3款项后,其余部分按每月分期缴纳),则甲方有权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深圳中院不同意执行和解协议第5条的理由是:牌照持有人不是案件被执行人,现在其主动愿意替华旅公司还款,但如果后期其不愿还或不能还款时,将给法院的执行带来巨大困难(因其在没有义务还款的情况下支付了大量资金,如果其在将来不愿还或不能还款时,法院再次拍卖该批营运牌照将非常困难,牌照持有人有可能不服)。我认为单从《和解协议》第5条看,其内容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的有关规定的。但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由于牌照持有人取得牌照所基于的“融资承包合同”是非法、无效的,现法院如果同意了和解协议,便等于是承认了承租合同的合法性,如果将来牌照持有人不能还款或不还款时,法院想再次否认承租合同效力、拍卖营运牌照,由于牌照持有人在没有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已经支付了大量资金,法院恢复执行与拍卖将成为不可能。综上,撰稿人认为,依据民法及诉论法理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处分行为有审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依据该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与放弃诉权、放弃申请回避权、进行诉讼和解行为等相同,都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对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社会道德、是否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等事项进行审查。深圳中院基于该项审查权对执行和解协议提出意见(通过卷宗反映,深圳中院并没有强迫当事人不能和解的意思)、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是符合法理精神的。另《融资承包合同》自身的非法性是决定该执行和解协议最终不能成型的根本性原因。从这一点来看,深圳中院不承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也是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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