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库单字未经授权使用涉嫌著作权侵权

2020/08/27 12:28:51 查看1276次 来源:孙林律师

  【裁判要旨】

  无论从创作过程还是创作结果来看,计算机字库单字从设计字型原稿到最终形成字体单字,都离不开字库企业的投入和字体设计者们对字体美感的把握、设计形态的取舍等。无论从设计风格的创意、字库字体的设计完成还是最终计算机呈现出的字体单字,每一款字库字体单字的创作都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动投入,而是融入了设计者们的聪明才智、经验技巧等,体现了设计者们主观的个性化的创意活动,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计算机字库单字可以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

  计算机字库单字可以通过纸张或者计算机屏幕、字库软件等作为载体为人们所感知和有形复制,因此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可有形复制性的要件。

  【基本案情】

  方正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计算机软硬件产品,方正电子出版系统,计算机网络集成及网络产品,信息系统工程,计算机系统工程;销售自产产品;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等(未取得专项许可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方正汉真广标体》的著作权。

  2014年7月7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依方正公司的申请出具了编号为“2014(查字)-146”的查询报告。该查询报告附有《方正汉真广标体》文字共2页,其中含有与本案被诉侵权的“麻”“鸭”“咸”“蛋”四个文字相关的单字。

  邮星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蛋制品(再制蛋类)加工,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蛋鸭养殖(限分支机构经营)。2016年年初,邮星公司与苏果超市签订供应商贸易协议,苏果超市代销邮星公司的日配食品,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邮星公司在涉案“麻鸭咸鸭蛋”商品包装上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了被诉侵权的“麻”“鸭”“咸”“蛋”单字字体并销售;苏果超市、苏果超市马标店销售了邮星公司生产的上述商品。

  经庭审比对,邮星公司涉案“麻鸭咸鸭蛋”商品包装上使用的“麻”“鸭”“咸”“蛋”单字字体与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方正汉真广标体》中“麻”“鸭”“咸”“蛋”单字字体主体特征一致,仅在个别笔画上存在极其细微的差别,此种个别笔画上的极其细微的差别,并未造成两者的实质性差异。

  【争议焦点】

  1.涉案《方正汉真广标体》中“麻”“鸭”“咸”“蛋”单字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2.邮星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被诉侵权“麻”“鸭”“咸”“蛋”单字并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方正汉真广标体》中相关单字的复制和发行;

  3.邮星公司、苏果超市、苏果超市马标店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审判结果】

  一、判决高邮市邮星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方正汉真广标体》中“麻”“鸭”“咸”“蛋”单字行为,并停止销售商品包装上含有上述单字字体的“麻鸭咸鸭蛋”商品;

  二、判决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马标连锁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高邮市邮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在商品包装上印有《方正汉真广标体》中“麻”“鸭”“咸”“蛋”单字的“麻鸭咸鸭蛋”商品;

  三、邮星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方正公司人民币24000元。

  【案例评析】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可有形复制性和审美意义等条件。计算机软件仅是计算机字库字体复制品的承载介质,计算机字库单字的艺术风格、笔画形态、结构比例等仍有赖于设计人员的创作。具体就《方正汉真广标体》中的“麻”“鸭” “咸”“蛋”单字来看,此四字字形均整体方正、饱满,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且可通过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其中,“麻”字将“广”部“横”“撇”连接处设计为圆弧形,两处“点”画分别设计为粗短矩形和细长纺锤形,“林”部的“撇”画设计为两端圆润的竖直形;“鸭”字将“甲”部上端设计为弧形,呈鸭嘴状,“鸟”部顶端短“撇”及右侧折弯处均设计为圆弧形,“点”画设计为椭圆形,整体呈鸭头、鸭身、鸭眼状;“咸”字“戊”部上端的“点”“横”“撇”画为一体相连的圆弧形设计,右侧“撇”画两端为平行的横线或竖线,“口”部呈弧线朝上的“D”形舌状;“蛋”字折弯处呈圆弧形,“撇”“提”画均呈竖直或水平状,视觉效果内敛、圆润。上述四个单字字体既符合《方正汉真广标体》的整体艺术风格,又与现有公知领域中其他相关美术字体相比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能够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可构成独立的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经二审庭审比对,被诉侵权“麻”“鸭”“咸”“蛋”单字字体对《方正汉真广标体》中“麻”“鸭” “咸”“蛋”单字美术作品构成复制。邮星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与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麻”“鸭” “咸”“蛋”单字字体相同的“麻”“鸭”“咸”“蛋”单字作为商品名称印制在其商品包装上并销售的行为,构成对方正公司涉案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中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害。苏果超市、苏果超市马标店销售商品包装上印有被诉侵权“麻”“鸭”“咸”“蛋”单字字体的“麻鸭咸鸭蛋”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方正公司就“麻”“鸭”“咸”“蛋”四个涉案单字字体享有的发行权。

  关于邮星公司对方正公司的赔偿损失数额,以法定赔偿作为赔偿计算方法,主要考虑以下参考因素:1.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麻”“鸭”“咸”“蛋”单字字体作品类型;2.单字美术作品对商品包装的美化效果和作用;3.邮星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形式和范围;4.邮星公司的侵权情节和主观状态;4.方正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至于苏果超市、苏果超市马标店,其销售的包装上印有《方正汉真广标体》中“麻”“鸭”“咸”“蛋”单字的“麻鸭咸鸭蛋”商品来源合法,且判令其停止销售该涉案商品已足以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故两原审被告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