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并不同,区分清楚了吗?

2020/09/16 14:56:55 查看1370次 来源:唐山律师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合同诈骗与诈骗存在误区,有些人认为合同诈骗无非是诈骗犯罪的一类手法,二者并无实质区别,然而实际上二者差别明显。刑法不仅在定罪量刑上作出了区分,在保护对象上也有所区别。因而,对二罪进行甄别,有利于惩治犯罪,也有利于对涉案人员准确定罪,做到公平公正。

  一、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不是只有“合同”二字之差

  有效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首当其冲便是了解二罪差别所在:

  1.法律规范对象的差异。乍一看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仅有二字之差,然从二罪所处的章节表明其所规范的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诈骗罪则在侵犯他人财产罪章节。由此对应的是,诈骗罪侧重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则除了他人公私财产,还有良好的市场交易及合同管理制度。简言之,就是他们保护的对象并不同。

  2.入罪数额差异。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从二罪表述的内容上看,双方属包容关系,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其中显著体现在入罪起点不同。根据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通知,福建地区诈骗罪的入罪数额是5000元,合同诈骗罪个人入罪数额是20000元,单位入罪数额是100000元。可见,合同诈骗罪的入罪起点比诈骗罪入罪起点要高,因而刑事辩护中也是较为常用的辩护观点。

  (福建地区)主体数额量刑幅度

  诈骗罪个人5000 ≤X<100000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100000≤X<500000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0000≤X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个人20000≤X<200000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福建省高级人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合同诈骗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数额标准及情节认定等认定的会议纪要》

  200000≤X<1000000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00000≤X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100000≤X<1000000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000000≤X<5000000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00000≤X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谈二罪讲重点,读案件看要点

  既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有差异,那么司法实践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司法机关是如何进行审查,做到有的放矢。为此,我们通过司法判例(刘某诈骗案)来一探究竟。

  【裁判要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按合同诈骗罪处罚。法院认为,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满足以下几方面: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二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三是“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以能拿到公安扣押处理的车辆为名,取得被害人翁某等人的信任后,骗取了翁某等人财物。期间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刘某有过户少量车辆给被害人,其他所得钱款均被挥霍。案发后,刘某主动要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2.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虽然在侦查过程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庭审过程中,其对侦查机关的供述均不予认可,不能认定为自首。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以一审定罪及犯罪数额认定错误提起上诉。

  二审乌鲁木齐中院认为:就本案而言,第一,上诉人刘某以能够拿到公安机关扣押处理的车辆为由同被害人进行协商可以低价将车辆进行过户,视为同被害人之间形成了口头合同;第二,从立法精神和规定分析,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本案中上诉人刘某系便民警务站协管员,根本不存在或从事任何二手车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第三,从罪名归类来看,合同诈骗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罪,尽管犯罪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权利,但罪责评价更侧重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本案中,上诉人刘某系便民警务站协管员,在客观上没有从事和实施任何与合同相关的经济活动,口头合同仅仅是上诉人刘某的一个道具,并未在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四,本案各被害人向刘某交纳车辆定金,并未基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约定的利益内容,而是由于上诉人刘某的身份以及编造的虚假事由产生的错误认识,才最终导致了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据此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罪名认定有误,予以纠正。改判上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万元。

  三、二罪关键你找到了吗

  通过案例导读可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基于犯罪形态的复杂化,法院通常会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特征、被害人的受骗心理综合分析认定罪名。行为人若无与他人市场交易的主观心态及条件、冠以合同之名是其犯罪行为的伪装,则对行为人应认定为诈骗罪,反之,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诈骗行为宜认定合同诈骗罪。

  不容置疑,《刑法》的立法宗旨是惩罚犯罪,但刑法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用的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有效辨析二罪,进而对行为人准确定罪量刑,就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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