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案件程序独立性与主观明知认定

2020/09/21 18:44:12 查看1264次 来源:方乐律师

  1.关于洗钱犯罪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密不可分,没有上游犯罪就没有洗钱这一下游犯罪。但是,在诉讼程序上不需要上游犯罪经法院先行判决确认才能认定洗钱罪成立,即洗钱犯罪案件办理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实践中,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很难做到同步进行,此外还存在一些因上游犯罪人在境外、死亡等客观原因而难以对上游犯罪人诉诸刑事程序的情形,因此若一律要求上游犯罪经定罪判刑后才能审判洗钱犯罪,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利于打击犯罪。是否存在上游犯罪,完全可以作为洗钱犯罪的案内事实来审查,根据案件事实足以认定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认定洗钱犯罪成立。

  2.关于行为人对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洗钱罪以故意为主观要件,因此,要求行为人对涉案资金来源于上述犯罪行为这一事实持主观明知态度。对于是否明知,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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