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逃债手段及法律应对措施(一)

2020/11/12 09:56:19 查看1325次 来源:袁明波律师

  企业运营过程中或者个人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诸多债务,债务如果不能及时催收会极大地影响企业或者个人的正常经营生活,债务催收成为企业运营过程中势必会涉及的行为。实践中债务催收的过程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本章节将对债务催收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期望能够让企业家朋友对债务催收过程中涉及的风险有所警惕,同时也期望能够为企业催收提供相应的帮助。

  一、债权不能确认的风险及应对

  我们向欠款客户催收的首要前提就是存在欠款,如果不存在欠款,催收也就无从谈起了。但是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债权不能确认,欠款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比如因未能及时定期结算导致欠款金额不能确定、欠款人以交付货物存在各种问题为由拒绝付款,以上种种情形都可能会给催收带来较大的阻碍。本小节将列举几种债权不能确认的情形及相应案例,同时将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债权不能确认的风险种类及类型

  1)债务人不承认欠债

  债务人不承认欠债,这种情况尽管经常发生于陌生的交易双方之间,但实际上在熟人之间发生的可能性也比较多。以现实中常见的借贷为例,借贷大多数发生在数人之间,朋友、亲人、同事、网友等等,借贷双方特别是出借方囿于与借款人之间的朋友关系,通常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写借条。但是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形,再去找借款人要求其还款,借款人如果不承认自己借款,则出借人则面临着较重的举重责任,出借人需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如果不能证明的话,则可能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以笔者本人曾经办理的一个借贷案件为例,出借人A与借款人B存在生意往来,某日B以自己做生意需要相关资金为由向A借款,后A从家中储存的现金中拿去借给B,约定了还款期限。后B未按期还款且后续已经失去联系,后续迫不得已A向法院起诉,笔者作为代理律师曾经寄希望于开庭时B能够到庭,通过庭审调查发问程序确定A、B之间的借贷事实。但是因B未到庭,此种情况下因为我方当时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因此只能选择暂时撤诉。

  2)双方对债务的金额存在争议

  实践中债务人(欠款人)拒绝支付欠款常用的一种方式就是不认可欠款金额,或者认为债权人索要的金额高于欠款,或者以欠款金额不确定所以拒绝支付。这其中不排除欠款人以此为借口故意逃债,但实际上作为债权人而言也可以看出其本身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的管理不当等瑕疵。

  在如下案例中,被告松恒制衣即对原告旭丹服饰提出的送货回单的价格及具体数量均存在异议,鉴于原被告双方对于交付货物的价格及数量存在异议,法院最终以双方无异议部分的价格和数量作为认定最终货款的依据。

  原告旭丹服饰分别于2004年6月及2004年7月为被告松恒制衣加工衣服,原告共计为被告加工相应数来欧诺个的衬衫及上衣,但双方对加工价格无书面约定,致结算时发生争议,遂涉讼。庭审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衬衫单价为3.4元/件,上衣单价为7.5元/件。因双方对具体的数量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对加工数量,以法院认定的衬衫496件,上衣198件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按照上述标准向原告支付加工费。

  3)债务人认为债权人提供的货物数量不准确、存在质量瑕疵

  实践中质量瑕疵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也是债务人抗辩、拒绝支付货款的一个重要理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如果认为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存在问题,应该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告知卖方,若未在检验期限内告知卖方的,视为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所以对于买方而言,应该在接收货物后及时组织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鉴定,同时对于采购的材料应该保留相关的样本以作后续检验所用,避免后续无法检验而造成的举证不能的风险。

  在如下案例中,作为买方在使用卖方提供的材料生产相关产品后出现产品不合格的问题,但是因为买方已将争议原材料全部投入生产,致使无从验证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最终败诉。

  在案号为(2016)沪02民众3891号案例中,锦磁公司向品胜公司供应塑胶颗粒,品胜公司使用该原料生产出的胶壳送检至第三方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后出具了测试报告,测试报告认定送检的胶壳不合格。品胜公司认为锦磁公司提供的塑胶颗粒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相关款项。鉴于品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塑胶颗粒货款,锦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品胜公司向锦磁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品胜公司认为锦磁公司供应的塑胶颗粒不合格给品神供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判令锦磁公司赔偿因所供货物不符合生产标准而给品胜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为锦磁公司已经将合同约定的塑胶颗粒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品胜公司,品胜公司以锦荣交付的塑胶颗粒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货款,品胜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庭审过程中,品胜公司提交的第三方出具的测试报告以及双方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会议记录、陈述报告以及电子邮件等,都只能证明品胜公司使用锦磁公司提供的塑胶颗粒所生产出来的胶壳存在质量异常,但从胶壳存在质量异常并不能直接推导出胶壳质量异常一定是由于生产胶壳的原材料即塑胶颗粒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解困。此外,品胜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已经将2013年《合同》项下的锦荣PC6485塑胶颗粒全部用于生产,庭审时也不可能对原材料的质量指标进行鉴定。

  综上,法院对品胜公司关于锦磁公司向其所供两份合同项下的塑胶颗粒存在质量问题的辩称意见未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定品胜公司关于买方品磁公司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品胜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锦磁公司支付货款。

  4)债务人不明确的风险

  债务人不明确是指实际欠款人不确定、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具体的签约、履约行为加以确认。在司法实践中欠款人通常以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为由来进行抗辩,比如在如下案例中欠款人就以自己不是合同主体,不应承担债务为由进行抗辩。

  2010年12月27日,原告张某某作为某公司总经理,代表该公司与被告金某签订主面料订购单,双方确定货款金额。2011年1月24日与2011年3月23日,双方补单并对账。双方认可货款总额元。2011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货条,内容为收到原告服装衣服40箱。2012年9月29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后2014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2014年11月30日及2015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归还部分款项。此后,因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庭审过程中金某抗辩称,其并非本案被告,被告应该是其作为总经理的某公司,其是代公司进行采购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被告以某公司总经理名义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成立。采购合同期间,实际的付款方、收货条及欠条的签署人都是被告,且收货条的签收方和欠条中的欠款人都是被告,可以认定合同的实际缔约方为原告与被告,因此被告是实际的欠款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 债权不能确认的风险应对

  以上第一部分讲了债权不能确认的几种情形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如下将从交易的整个流程可能存在的漏洞及风险的角度给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签署书面交易合同

  如上第一部分所讲债权不能确认的几种情形中,债务人不承认存在债务以及债务人不明确此两种风险的产生基本上都跟书面交易合同未签订或者书面交易合同签署存在瑕疵有关系。虽然实践中如果产生上述风险,可以通过往来流水、发货单、签收单等确认基本的交易事实及交易主体,但是这种情况下举证难度通常会比较大,要耗费更多的成本。因此,为了避免后续因交易事实及交易主体存在争议导致催收难度增加,需在前期签署正式的交易合同。

  2)及时进行对账

  对账是交易双方对已经产生的交易金额(含待付金额及已付金额)进行确认的行为,通过确认可以确定某一段时间或者某一合同项下款项的支付情况,避免因为金额不清晰产生纠纷。

  现实中如果交易双方发生的交易较为频繁,应该定期进行对账,如果未能定期进行对账的,交易双方很可能对相关款项的合同归属产生异议,特别是在后续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无关合同的付款。比如A公司是B公司的长期供应商,A根据B公司的订单向B交付货物,但是因为双方并未定期对账,B公司支付的款项并不会明确款项的订单或者对账单归属,这就给A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造成较大的问题。

  如果交易双方是依据相关项目进度或者交付进度付款的,也应该根据交付的进度及时对账,在前期款项未支付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比如暂停交付,要求提供担保等等。

  3)及时进行验收

  在收到货物或者是接受服务后应该及时进行验收,无论是对于货物或者服务提供者还是货物或者服务接收、接收者都应该如此。对于货物或者服务提供者而言,应该通知货物或者服务接收者及时进行验收并且进行确认;对于货物或者服务接收者、接受者而言,应该及时开展验收,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后应该及时停止使用通知提供者,由双方共同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保留好合同签署及履行的相关证据

  实践中一旦发生争议且争议进入诉讼或者仲裁阶段,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对自己的主张进行质证。比如作为买方因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据不付款,其主张不付款的理由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应该承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若不能承担该举证责任,则应该承担败诉的风险。

  由此来看,为避免可能存在的争议,作为交易的双方应该注意保留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材料,比如发货单、签收单、验收报告、合同原件、付款通知、付款收据、发票、货物样本、双方就货物交易的往来邮件、通讯内容等。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