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家庭暴力说不

2020/12/14 14:56:32 查看1066次 来源:张礼美律师

  一、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3月相识后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4年、2016年、2018年先后生育三个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和子女,男方与人合伙经营一家小型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多次规劝无果,双方发生吵闹甚至打架,男方多次殴打女方,并先后两次将女方殴打至骨折。在最近的一次被殴打至左上臂骨折后,女方仅在医院做了保守治疗,脖子上挂着绷带、吊着夹板固定着的缠了一圈又一圈白色绷带的伤臂约见了张礼美律师。看着女方憔悴的面容和吊着的伤臂,虽然张律师已执业20年,办理了数百件婚姻家庭案件,仍然让张律师痛心和动容。

  二、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甲男与乙女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仅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任何一方均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甲男与乙女均有抚养义务。双方可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对小孩的成长有利的原则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判决。

  再次,因女方全职在家,未参与共同经营,男方的经营所得并不能视为共同财产,女方不能要求分割。但双方可协商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后,《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关于男方殴打女方甚至造成女方骨折的行为,男方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三、律师支招:

  第一,自1994年2月1日后,我国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即在此日期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有无小孩,均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去办理结婚登记,才有利于保护自己特别是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女方应当在被殴打后及时报警,会有报警、出警记录,或者询问笔录;应及时就医,保存好就医的相关病历和票据,对伤处拍照等,收集、保留好家庭暴力的证据以备用。

  第三,根据女方的受伤情况,应已达到轻伤以上的伤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方的行为应已构成虐待或故意伤害罪,应当赔偿女方的损失并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如果女方为了争取到更多的赔偿或者补偿,可就伤害的情况与男方协商或委托律师介入调解。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采取法律途径依法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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