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直诉,对于辩方来说是利好吗

2020/12/19 13:28:38 查看15592次 来源:林子淇律师

  刑拘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尽快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又尽快审查案件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作出裁判,力求在法定刑事拘留期间内终结诉讼的做法,是国内各个试点地区各自探索的制度成果。

  其在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异,例如根据《山东省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在山东省内采用刑拘直诉程序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

  2.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 嫌疑人认罪认罚;

  4. 经过嫌疑人本人同意。

  理论界认为,刑拘直诉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简便易行,快速高效,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能够有效降低捕后轻刑率,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此类评价都是从公检法系统的角度出发,但对于辩方而言,刑拘直诉是否利好呢?

  刑拘直诉案件一般要求公检法三方紧密协作,一些轻刑案件需要在七天拘留期内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除去七天拘留期中的两天休息日,以及公安机关至迟可以在拘留后第24小时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只有大概二到三天时间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在时间如此紧迫的情况下,辩方律师们必然感到更大的辩护压力。这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无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恶性循环。

  为配合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以及推行认罪认罚制度等提升刑事案件办理效率的方针政策,部分司法机关、侦察机关在以刑拘直诉方式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采取带有威胁或者诱导意味的手段,使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未充分了解相关程序的意义、后果或者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

  在刑拘直诉制度尚未出台之前,就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时反映,自己是被连哄带骗才在简易程序适用同意书上落笔签字,从而稀里糊涂地“自愿”放弃了部分程序性权利。

  那么,刑拘直诉后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是否会提高呢?

  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可以说,适用刑拘直诉的前提是,当事人要非常清楚,适用这个程序,自己会因此失去什么。因为大部分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更方便快捷的程序时,可能更关注自己将会得到什么,而对于失去什么并不十分了解,等失去了才后悔。

  虽然大多数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是认罪的,大部分案件在实体上也并无太多瑕疵,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并不仅仅包括在实体上得到公正的刑事评价,还包括其能否正当地通过程序性权利实现其合法的个人权益。

  在实务中,不应当因为轻刑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便显性或隐性地否认律师介入的重要价值,或忽视当事人对委托律师的客观需求。适当地放缓对结案效率的单一追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能够给予更多关注,或在效率和公平上寻求更合理的平衡点,才是刑事诉讼未来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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