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9 13:30:04 查看4020次 来源:林子淇律师
一、“忘记”是否符合逻辑
首先,人的记忆力都是有限的。因此,随着时间流逝,人一定都会忘记一些事,那么“忘记了”其实有时候是符合逻辑的。
但是否所有的“忘记了”都符合逻辑?那倒也不是。
依据日常经验和部分人士对记忆学的研究,一个人对一件事的记忆能力至少受到以下因素影响:(1)事情发生的时间距离回想的时刻有多久;(2)事情发生的场景(多人还是少人,热闹还是安静,白天还是夜晚,等等);(3)当事人的年龄以及依据主体信息可以推断出的记忆力;(4)这件事的特殊性尤其是对于当事人的特殊性(是否唯一,是否重要,是否会引发很大的情绪等等);(5)相关联的事物的多寡;(6)事件持续的时间以及当事人接触某关键事物(经常是金钱)的次数;(7)有无其他人提醒或者有无可能在今后的时间内主动回想;(8)有无因此得到很大的利益或遭遇很大的损失。
那么,依据上述情况,在侦查人员讯问之前,他们就会有个范围,就是假设某事真的发生过,当事人应当记得哪些情况,有可能不记得什么情况,也即侦查人员会设置两个范围,一个范围是事件大体上的情况,另一个范围是细节的情况。
而当这两个范围基本设定出来后,如果当事人在被讯问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应当记得而又说自己不记得的情况,侦查人员就非常可能认为当事人是在说谎或者刻意隐瞒,从而延长讯问的时间、变换方式讯问或者进一步通过其他方法查找证据。
二、会不会泄露自己其实“记得”
值得说明的是,当事人的否认有时候是无效的,因为有时候否认是没有办法一以贯之的。当事人会被讯问多次,那么只要有一次让侦查人员在某个问题中发现当事人其实是“记得”的,那么以往所有的否认,就完全失效了。而侦查人员是可以从各种方面去识别到底当事人是否“记得”。
三、会不会有其他人或物证帮他/她“记得”
部分案件是共同犯罪或者牵涉到被害人、证人,也就是案件的关键主体很可能不只某一位当事人。那么即便这名当事人自己声称自己“不记得”,但是其他人也会做出自己的供述或陈述或证言,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判定“某某是否(应当)记得”的依据就会更加充分,也就是上述第一点中的“事情发生的时间距离回想的时刻有多久”等因素会更加细化,从而能够为划分“是否应当记得”的界线提供更多依据。与此类似的是,一旦有物证证实当事人曾经与关键事物多次接触,那么当事人要说自己不记得,将会显得更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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