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聚众斗殴罪辩护律师成都案例

2017/05/25 14:31:52 查看270次 来源:吴锦熤律师

  案件时间:2017年1月

  管辖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律师

  案件情况:

  石某纠集被告人李某、刘某、章某、郭某、胡某等人,并准备好砍刀等斗殴工具,顾某又纠集施某、彭某等人至双楠某茶楼,双方发生斗殴,致使施某、顾某、彭某、胡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施某、顾某、彭某、胡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后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对石某进行的刑事拘留。

  石某被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找到了吴锦熤律师(吴律师法律咨询:13348814938)团队,后委托吴律师为石某辩护,吴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石某了解了案情后认为石某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于是立即为石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后经过吴律师团队的辩护法院最终判决石某缓刑,石某免去了牢狱之灾,后石某及家属对吴律师的辩护表示满意。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法条: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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