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四)

2021/01/12 11:54:16 查看318次 来源:信欣欣律师

在前三篇文章中,我们分析了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以及怎样判断已离职员工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很多公司都非常关注的即侵犯商业秘密的员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三、已离职员工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可能会承担三种责任:

(一)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会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要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关系的基本上都是能获得多少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实践中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确定,其次是侵权人所获得利益(由于商业秘密一般不可能存在许可使用,所以许可使用费这一因素不会存在)。事实上,这两者是很难举证证明的,所以法官在判决中通常是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自由裁量赔偿金额,并无统一标准,比如在(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案中,由于被侵权人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标底而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未完全履行,被侵权人无违法获利,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0万元;而在(2019)苏民终1629号案中,法院认定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失,而被告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交易总额仅有73300元,但考虑其他因素,最终仍然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根据现有的裁判文书显示,这类案件的经济赔偿金额普遍都不高,多是在一百万元以内。

(二)行政责任

这是常常被忽视的一项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会被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罚,而这样的处罚决定也会被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三)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会构成犯罪?这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的知识,我国早在1997年的《刑法》中就规定了商业秘密罪,并且至今未做任何修改,该罪最高刑期为七年:“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因此,如果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要承担的不仅仅是民事或行政责任,而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是最为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造成损失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损失在250万元人民币以上,就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应当引起大家的警醒。

员工离职后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可能是明知违法而故犯,也有可能是不知道有什么样的严重后果,还有可能是因为自己的过失,所以用人单位除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外,也应当重视对员工保密培训,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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