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收款方失去联系,就可以不付款了吗?

2021/01/12 12:04:30 查看192次 来源:信欣欣律师

近日,有客户咨询:“我们和一家公司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交付了成果,但我们付款时却联系不上对方了。应该怎么办?”

      

       答:大部分人只听说过债务人跑路,很少听说过债权人跑路的,但事实上这种情况虽不常见,却也时有发生,那么本案中的债务人应该如何处理呢?如果债权人(即本案中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则无论是否能够联系上该债权人,债务人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否则可能会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但正如该客户所咨询的,在联系不到债权人的前提下,如何付款才有效呢?我们认为有三种方式:

       

       第一,按照合同约定的账号进行付款。一般而言,合同中都应该约定收款人的收款帐号(最完整的约定方式应包括户名、开户行以及账号),因此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账号进行付款并保留转账凭证,不管是否能联系上债权人,都不会被认为是违约。

       

       第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债权人的银行账号,那么可以查阅在这之前债权人是否书面提交过其银行账号,或者与债权人经济往来过程中是否有从其银行账号转出或转入过,如果有,可以按照该账号付款,需注意的是:该银行账号户名应当与合同签署的当事人名称一致,且若当事人是公司,那么收款帐号不得是私人账号。


       第三,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确定债权人的账号,那么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将应付的合同款项进行提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二)债权人下落不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并未改变该规定。接下来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提存的具体操作流程:

       1、根据《公证法》及《提存公证规则》,货币可以作为标的物进行提存,因此本案中债务人可以办理提存公证,从而免除相应的债务。而提存公证应当在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办理。

       

       2、在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双方签署的协议、债权人失去联系的证明等材料。

    

       3、由公证人员制作谈话笔录并进行审查。


       4、公证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办理提存。公证处确定办理的,债务人将提存款存入公证处在银行设置的专门的提存账户。


       5、由公证处在提存完成后出具提存公证书。自此,债务人相应的债务即告清偿。


       6、债务人应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若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最后,债务人最关心的是提存的费用由谁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存费用由受领人承担。


      小结:由于提存公证办理比较麻烦,而要证明无法联系到债权人也比较困难,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便消灭,故为了避免双方的损失,我们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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