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18】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21/01/19 00:02:14 查看272次 来源:尹文勇律师


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

回顾本案:

原告与两被告三人原是经常一起外出游玩上山抓鸟的好朋友,但因为一场意外打破了三人的友谊。

2018年9月16日,台风“山竹”在广东台山登陆,所到之处一片狼藉。台风过后2018年10月4日中午时分,另一被告让原告帮忙清理其塘厦家门前树上的残枝树杈,我方当事人也开升降叉车过来帮忙,由于没有梯子,三人合计就让原告蹲坐在升降叉车夹住的胶纸包上来锯掉树杈。

就这样清理了两棵树,在清理最后一棵树时原告不慎和胶纸包一起坠落,原告当时双腿既失去知觉。后来,原告被送到东莞东华医院抢救治疗,后又转至广西玉林市中西结合骨科医院。系统治疗后,年仅25岁的原告鉴定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遗留截瘫病并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评定为一级伤残。

后协商不成,2019年5月份原告将我方当事人和另一被告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3072447.15元。

当事人收到诉状副本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一见如故。但当事人明说,他要去找一位跟本案“有关系”的律师,于是一审我并未代理本案,但和当事人一直有保持联系。

真正介入本案是2020年7月份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找到我说一审法官判决他和另一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637230.88元,除原告父亲未到退休年龄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得到支持外,原告的其余诉请基本上都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接着说,更糟糕的是另一被告并没有赔偿能力,而他自己在塘厦全款就买了2套房产,惠州还有一块地皮,湖南老家更是全款买了五六套房子。塘厦的房子已经被法院保全查封了,这样一来基本都要他先来出这个钱,然后向另一被告追偿简直是遥遥无期。

当事人也知道我们国家二审改判很难,但还是希望我来代理二审“死马当活马医”一下。慎重起见,我和团队的律师经过多次探讨,认为原告确实很“可怜”,但是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人到叉车上去砍树本身也是有一定过错的,一审代理律师在答辩状中也有提到这个问题,可惜的是没有重点展开。

为了能够印证我们这个观点,我几度查找案例,就在“脑阔都疼”时终于在“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编中找到一个和我们这个案件几乎如出一辙的案例,案例中酌情判决了受害人承担30%的责任。当时有“如获至宝”的感觉,同时印证了“日光之下,并无新事”的俗语。

但是非常敬重的一审女法官并未判决原告自身承担一丝的责任,可能是出于怜悯年轻的原告,为此我表示理解。这个案件原告损失最重,搞不好一辈子都要在轮椅上度过了,但其余两个人也不好过除要面对心理上的愧疚外,还要面临巨额赔偿。

但法不容情,接案后我们团队非常重视这个案件,认为改判原告承担一定责任的的概率很大,基本上达到了八成以上的把握。上诉前,我们还专门打电话请教了一审法官为何未判决原告承担责任,法官回复并没有法律依据要让原告承担责任后就忙着开庭去了。为了准确理解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意思,我们还专门翻阅了专家编写的人损司法解释的<条文释义>与<理解适用>两本书。

2020年9月14日二审开庭,庭后原告同意我方一次性赔偿其150万元的调解方案,但又因跟另一被告达不成一致调解意见,导致案件一度搁置。在二审法官的后续主持调解下,原告和另一被告也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2020年10月13日,三方在东莞中院签署了调解协议。

二审能够调解结案,是包括我在内的所有当事人、代理人都没有想到的,但对于我方当事人来说上诉调解方案总归系好于判决结案的。归根结底一是三方本系好友一场,无过节更无故意,二是我方当事人达成方案后就向原告支付了150万元,三是二审法官持续做庭后调解工作,四是各位当事人都能够从这个调解中找到自己的利益平衡点。

调解协议一签,各方均不得再追究对方责任,两被告之间亦不得相互追偿,长达18个月的诉讼在法律上案结事了。原告在去山东治疗前,还和我方当事人吃了一个“散伙饭”,我帮他们拍了一个合影留恋,正所谓“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 

事已至此,最后希望原告能够利用好两被告赔的钱,去学一门或者做一门让自己后半生能够好过一点的手艺或者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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