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有哪些义务?

2021/02/03 17:18:45 查看1085次 来源:刘堂律师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有别于常见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对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义务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对于被派遣的劳动者来说,虽然用工单位不是常规的用人单位,但要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便于劳动者能够正常提供劳动。

不过在实践中,用工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需要用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例如,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湘01民终3173号]判决书中认为:

公司作为贺华的用工单位,依法应当向贺华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贺华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和按国家标准提供了劳动保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公司应当对贺华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主要是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所做的工作、该工作岗位的要求、在劳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每月劳动报酬的数额以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等。

例如,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在[(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60号]判决书中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有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资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因此被告邮政公司锦州分公司做为用工单位,有权根据原告的工作情况决定其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一般来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派遣单位发放的,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加班费等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因此,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应当向用工单位请求,向派遣单位请求的,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有特殊约定。

例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2017)京0115民初4404号]判决书中认为:

根据本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郭人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而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义务,故郭关于要求人力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郭2014年7月23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工作日的7:45至8:30和17:16-20:00两个时段存在延时加班,公司未向郭伟支付该期间相应时段的延时加班费,故郭有权就此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有些特殊的岗位是需要培训上岗的,若未提供培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了,则用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746号]判决书中认为:

强机械设备加工厂未对陈英进行锯床操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工资调整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分配正义和企业效率相统一原则,体现了工资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实践中,有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多次被派遣或者一次派遣时间很长的,工资一直没有调整,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用工单位依法需要连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一样,进行定期的调整。

例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在[(2017)沪0107民初5650号]判决书中认为:

第三人公司作为连续用工方,依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应保证被告XX华的薪酬处于正常、合理范围之内,参照以往被告XX华每月劳务薪酬4955元,被告XX华诉请的2018年1-4月的劳务薪酬共计19820元,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除上述几种义务之外,用工单位还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样也是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结语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解决了一些企业的需求,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所保障,但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在用工单位工作,因此,法律特别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更好的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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