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团队是真实存在的吗?

2021/02/08 22:22:52 查看1115次 来源:林子淇律师

以前听人形容一个人独立自强,经常都会听到一句话叫“一个人活得像一支队伍”,也经常听律师们说某某团队某某团队。所以我经常都会思考两个问题:对于律师而言,团队的作用在哪里?团队有多重要?也是在这样的思考之下,我写下了《刑事律师的“团队战”和“个人战”》一文。


现在,我对这个问题有了一点新的感悟。


想必学法律的都知道,近段时间新刑诉法解释出台了。检察院信息更新很快,前两天到检察院阅卷,阅卷告知书上已经有“未经检察院同意,不得将案卷复制、转发、传阅”的警示了。大家可能会说,以前似乎也有这样的警示。但以前一般都限定为“复制、转发”,连“传阅”也要严格限制,说明新刑诉法解释出台后刑事诉讼流程的保密级别进一步上升了。


有些家属经常询问律师,案卷中有没有某某证据或者案卷中有哪些证据,这会给律师带来一定的执业风险。求学期间,刑法老师教导我们:“打刑事就是打证据。”而律师和家属沟通,已经不允许谈及具体的证据了,这意味着,以后能体现家属在刑事案件中的参与程度的事或许仅限于聘请律师。所以,现在的刑事诉讼体制不仅仅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保密要求,也对家属鉴别律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家属必须在只掌握很少案件信息量的前提下聘请律师,甚至还要能够承受甚至忍受自己聘请的律师“不跟他/她说很多事”。


不得不说一句,家属真的“太难了”。


家属很难,那律师呢?律师难吗?难在哪里?


新刑诉法解释出台后,刑辩律师将一无所有,“除了他/她自己”。因为这种级别的保密要求,意味着就刑事案件而言,以后除了律师之外的所有人,无论是家属还是专家,甚至是未获当事人授权的律师团队成员和助理,一般来说都会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的体制之外。


这就等于就单个案件尤其是有争议的案件而言,刑辩律师要“一个打N个”。


大家可能不是很明白这句话的意思。拿检察院来说,一名检察官配备一名或两名助理,检察院每个部门都有内勤,遇到疑难问题,检察官可以和其他检察官私下讨论(给案卷给其他人看也可以),可以请教上级领导,还可以申请检察官联席会议。另外,很多检察院都有自己的专家顾问团队,对于部分重大案件,检察院要咨询自己的专家顾问,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


而刑辩律师或许经常只有自己。环顾周围人,情况大概是这样的:


1.律师助理:律师助理的时间大都花在一些看起来比较繁杂的事情上,不太可能接触到刑案的核心工作,因为刑案最核心的工作都是围绕案件证据来进行的。助理的日常工作经常是就某个罪名的某种情况做检索,邮寄文书等等,和检察官助理那种可以代为处理大部分事宜的情况不太一样。


2.其他刑事律师:他们也有自己的事情要忙,而且现在法律限制得更严格了,谁也不敢看其他人的案件材料或对其他人的案件提出具体的意见。


3.上级领导:律师的比较直接的上级就是律所主任或者律协领导。首先,主任们和领导们也在禁止“复制、转发、传阅”的对象范围内;其次,主任或领导认不认识某位具体的刑辩律师是一个问题;再次,可能他们/她们本人办民商比较多,不怎么办刑事;最后,他们也很忙。


4.专家顾问:详情参见《刑事案件,专家论证意见有用吗》,其余不再赘述。


目前的规定意味着,最核心的工作,极有可能只能由刑辩律师一人完成。由于法律规定,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因此如果实习律师也有授权,那么实习律师也可以阅卷;如果当事人或家属经济实力较好,可以委托两名律师,但这也只是把“一人打N个”变成了“两人打N个”,辩方的压力似乎并没有降低。


如果把这些规定串联在一起,就会发现它们的巧妙之处在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拥有两名律师,但他/她却要面对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公诉机关、整个审判机关,还不包括这些机关聘请的专家顾问。


我相信这个世界肯定会有人能请得起很多很专业的律师,也会有很多人连一个“正经律师”都请不起。在不限制辩护律师人数且也不对案卷保密作出严格规定的前提下,理论上,前者可以拥有“无限辩护权”,后者的“辩护权”为零。立法似乎通过一种比较隐蔽的方式,把每个人所能获得的辩护权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均衡化”处理,旨在让每个当事人都获得“有”但“有限”的辩护权。


这就使得,律师与律师间的区别变得越来越重要。有偿法律服务的指数型规律变得愈加明显。譬如,同一个案件,在不考虑概率问题以及当事人或家属付费能力的前提下(假设都请得起),A律师能做到无罪,B律师能做到缓刑,C律师能做到一年实刑,D律师能做到两年实刑。可能A律师的收费是B律师的十倍,B律师的收费是C律师的三倍,C律师的收费是D律师的一点几倍。


这有点像没改革前的高考,700分以上的只有几十人,600分到700分就有几千人了。那时很流行的一句话叫“提高一分,干掉千人”,在基础层和中层基数很大、高层与中层乃至中高层之间差异很大的前提下,真的不是玩笑话。


所以,以后的刑事诉讼一定会越来越强调律师的单人作战能力,刑事律师们唯有兢兢业业,早日成为专家型律师,不断攀登专业化的高峰。“欲往别处寻”,估计寻不得。


与这种模式相对的,是社会对于刑事律师的评价,一定会日益“独立化”,也就是某某律师只是某某律师。以前还有可能有些当事人或家属认为请了某某律师就是请了一整个律师团队,认为自己的委托或许还有这样那样的“附带价值”,新刑诉法解释出台之后,家属如果再抱有这样的想法,就比较不切实际了,律师如果让家属产生这样的误解,对于自己而言也是一种比较大的风险。


无他,法律就是法律。


所以刑事律师不能再指望什么“附带价值”了,还是赶紧提升“自我价值”比较要紧。此外,以后的“我们一个团队”,或许也只能代表“我们曾合作过/有些业务会一起代理/可能比较有默契/我比较认可此人的能力”而已,再也不能代表其他了。那么,这就会导致一个问题,那就是,刑事律师团队是真实存在的吗?或者刑事律师团队还能继续存在吗?


这个问题或许要看大家怎么理解了。如果人们把律师团队理解为非常紧密协作的、人身依附性很强的“小团体”,肯定会陷入误区。律师团队代表的更可能是分则各自为政但彼此默默欣赏的一群人,刚好集中在一起,在每个个体都很优秀的前提下,方便当事人或家属从中挑选“一个或两个”,仅此而已。当然刑事控告和刑事合规业务是不会限制人数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刑辩业务仍然是刑事业务中最基础也最庞大的业务,那么总体而言刑事律师这一群体的工作模式也一定会更多地会受到辩护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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