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认罪认罚会被“报复”吗?

2021/02/20 12:38:57 查看412次 来源:林子淇律师

喜欢做刑案的人,本质上都是有很强的胜负欲的。因为我们非常理解,持续不断的“胜利”才是我们在专业道路上走下去的根本。但基于某些原因,在部分情况下,刑事律师必须控制自己的胜负欲。因为当一名律师有很强胜负欲的时候,结果往往不太可能会如他/她所愿。他/她的心态很容易失衡,便难以保持理性。


刑事律师需要意识到的是,刑案很可能本就没有什么最好的结果,因为最好的结果是人不被立案、不被拘留。所以刑辩律师永远都只能追求“更好”,而不能追求“最好”。


因为“最好”的前提已经不存在了。


个别当事人和家属会觉得认罪认罚没有什么“获得感”,因为感觉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是一定会有区别的。


有个案件,在当事人已经被“实锤”的前提下,律师通过对犯罪金额的辩护、将当事人与同案犯进行行为、作用及量刑对比以及和检察官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把刑期降低到了一年,当事人仍觉不足。后来检察官将案件移送到法院,量刑方面按照不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建议,案件快开庭了,当事人才觉得原来的量刑“也还可以接受”,于是匆匆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太建议这样操作,有风险,因为不是每个案件在案件移送起诉后还能给出原来认罪认罚预备给的量刑的。)


刑事辩护有时就像评奖。每年奥斯卡、金马奖、金像奖都有影帝影后,但不是每部好的作品都能拿到主创们“想要的”那个奖,有的可能只是提名。但主创们仍能从颁奖典礼中获得一定的好处,譬如加强业内认可,获得更多合作机会,等等。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而言,有时还会存在这种情况:某某从犯已经认罪认罚了,某某主犯的量刑要比他/她重一些。这就类似于周冬雨、马思纯现在能拿影后,放到十几二十年前,却不一定能提名。有时候,一个人的处境如何,也很看和他/她被放在一起的是谁。


时机,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虽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结果都一定是“最好的”,甚至有些看起来是不那么令人满意的,但就绝大部分案件而言,刑事辩护仍然且必须是有价值的。


很多事情不能单看表面。认罪认罚制度推行后,出现了很多“异化”现象,其中一种饱受辩护人质疑的现象是“认罪认罚不一定从宽,不认罪认罚一定从重”。但如果我们秉持着一种更客观的眼光去审视“不认罪认罚从重”,就会发现“不认罪认罚从重”经常不是违法的,而且轻重本来就是相对的,也就是说“轻的”给不了,自然就“重了”。只是说部分检察官在这个过程中某些时刻的态度可能会让人有误解或者有怀疑,当事人是否是因为遭受“报复”才被加重的。


某种意义上,认罪认罚是一种“舶来品”,就像现在被大家广泛讨论的“刑事合规”一样。所以认罪认罚制度所经历的所有问题的质疑,都有可能在英美法系国家多年前的司法实践中看到影迹。


《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一书中,作者斯蒂芬诺斯•毕贝斯以伯顿柯歇尔诉哈耶斯一案为例,讨论了“辩诉交易中的选择性报复性指控是否违宪”的议题。在我以往办理的案件中,但凡是当事人已经被“实锤”的,辩方也经常面临着如果检方变更罪名或进一步取证,案件可能因“轻罪变重罪”和“加重情节”而导致更坏后果的可能性。所以刑案的抉择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哪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也一样,当事人前期认什么,不认什么,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能认罪认罚,都是需要辩方仔细考虑和衡量的。


我国刑法的罪名很多,经常涉及到竞合问题,绝大部分罪名的刑罚又经常分为多个档次,且公诉人在进行指控时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有经验的公诉人有很多种发起指控的方式,对于这方面,当事人和家属的想象力是匮乏的。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有时对结果不会感到太满意,认为那并非“最好的结果”,但他们不甚清楚的是,辩护人已经排除了很多更坏的结果。


综上,对当事人不认罪认罚则刑罚更重一事,还是要更客观地去看待。如果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的偏颇,也即没有明显地偏离平均数(私以为可接受的偏离比率的上限定在10%左右比较合适),或许就不能视为一种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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