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4 13:54:45 查看710次 来源:林子淇律师
以前经常听说某某案件胜利了如何如何,现在发现这样的说法或许并不是那么合适。
依据法律规定,刑辩律师可以提出辩护意见,换句不那么好听的话,就是可以“找麻烦”。但如果我是办案单位,我也不喜欢太多人“找麻烦”、组成队“找麻烦”。或许是律师对于“团队”的宣传引起了有关人员的警惕,所以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显示,目前的刑事诉讼已经严禁辩护律师借助除辩护人以外的力量去增加案件的“胜算”了。
把成功案例说成是“团队的胜利”,慢慢地就导致了团队这个“用法”难以为继。如今也或许是到了转变观念的时刻,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以及家属,即便是获得好的结果,多把案件的结果当成“正义的胜利”、“法律的胜利”、“证据的胜利”,而非“律师的胜利”或“团队的胜利”,有利于各方保持心态平和,更客观地看待案件情况。
律师自己要非常清楚一件事,那就是做决定的始终不是我们,而是办案单位。无论是哪个办案单位最终作出了对于当事人而言有利的决定,这都是办案单位在使用自己的权力,去让“正义”得以实现。而使我们感到喜悦的,也只是某个时间节点,自己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或重视罢了。
基于此,可能刑辩律师本就没有“胜利”的权利,更没有作为一个集体来胜利的权利,只有为法治进步而喜悦的权利。我们没有“胜利”,而只是发现了让法律/事实/证据胜利的契机。很多人以为,公检法中和律师之间是比赛选手的关系,其实并不是,公检法和律师本就不是对手,他们也极少会真的把律师当成“对手”来看待。
公检法和律师更像是评委与选手的关系。不是说评委的能力一定普遍地优于选手,而是评委所在的位置,天然地决定了他们对选手的“表现”具备评判的权力。当然我这么说不是说律师要去讨好公检法,因为现在基本上就是看客观情况(案件本身情况)和个人实力(律师处理案件的能力),即便是评委,也要遵守评判规则(各种规定)。所以对选手而言,研究好评判规则和增强自身实力比“讨好”他人要重要,只是说,尊重评委,是必须的。
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是评委;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是评委;审判阶段,法官是评委。假设案件在某一阶段没有获得好的结果,律师就会寄希望于下一个阶段、下一个评委,而不是纠结于“之前的”评委。
有的人可能会说,那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检察官就会同时查看侦查卷和律师的表现了,这个阶段的侦查人员是否已经变为“选手”?我认为不是。检察官基本上不会看“侦查人员的表现”。有些人会觉得检察官内心会评价侦查人员的侦查表现,其实不会,或者即便会也完全不会表现出来。因为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其实都已经非常熟悉彼此的逻辑了,熟悉到如果不是超出了既往认知就不会想去评判的程度。
在个别案件中,有些人会觉得检察官袒护侦查人员或者如何如何,但事实是,检察官极少把侦查人员放入自己的评价体系内。每个单位其实都会自己评判自己的内部人员,去评判其他单位的人员的表现,一来没有必要,二来增加工作量,三来经常去评判其他人的工作不利于和谐。法官对检察官也是如此。
公检法是“兄弟单位”,正常的“兄弟关系”就是需要我的时候我可以帮帮忙,但是平时一般不会干涉对方生活的那种关系。又正如兄弟之间是不会互相评判颜值的,因为太熟悉了,其实彼此的优缺点自己都很清楚,但又不在意或者感觉没必要说,只有当兄弟突然去整容,整容成功或者失败了,让自己感觉“略意外”,做兄弟的才会说一句“不错啊”或者“要注意啊”。
现在的刑事诉讼其实更像一个有多方评委的比赛,律师们都是选手,而公检法、当事人和家属其实都是评委。只不过流程经常是,公检法先给分,然后当事人和家属再看着前面给的分来给出自己的分数。理论上当事人和家属是可以独立打分的,但由于各种原因,能独立作出判断的当事人和家属非常少。
综上,不要把公检法当成选手,也不要认为刑事辩护有什么“胜利”或者“失败”,尊重客观事实,履行辩护义务,才是刑辩律师毕生的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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