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有的是地方可以隔离

2021/03/01 23:18:44 查看2812次 来源:林子淇律师

疫情期间,个别办案机关借着核酸检测、隔离之名,长期把人扣留在公安机关,不送去看守所羁押,这种情况需要引起重视了。


去年有个案件,家属委托律师之前当事人被关在派出所7天,派出所说是要隔离,我说隔离也不是在派出所隔离,看守所有的是地方可以隔离,那个区域的集中隔离地址在某某看守所。后来有人跟家属“解释了一番”,家属就觉得这样“很正常”。后来律师去会见当事人,当事人跟律师说被拘留的前几天是一直不认的,第6天有人跟当事人说你不认就送你去**(西部),当事人觉得很害怕,就认了,认了的第二天就送去看守所了,后来就被批捕了。


其实由于参与程度较小,案件一开始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是比较难认定的,所以当事人的供述非常重要。而且在很多地区,就主观方面,普遍的认定“规则”是,哪怕十次不认,一次认,但认了就是认了,就是可以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之前的那十次辩解就权当是狡辩——一种高考前考了十次月考第一然而高考考砸就上不了大学的概念。


后来,有同行跟我说自己也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同行说的案件是这样的:当事人被拘留4天了都没有送去看守所,理由是要做核酸检测(但律师都清楚核酸检测是12小时之内出结果)。律师和家属说如果先委托律师有授权可以去派出所询问案件情况,家属问去派出所是否能见到人,律师说只能在看守所见人,然后家属就觉得还是预约上会见号再去见人吧。预约不上就不委托,不委托律师就不会去和派出所沟通羁押的事,不沟通羁押的事当事人就一直在派出所,一直在派出所律师就预约不上,似乎形成了一个完美闭环。


听到这件事,某种程度上我非常佩服(个别)侦查人员,我觉得他们深深地把握住了至少部分群众的心理,并且完美地利用了疫情这个“契机”。


家属对侦查人员的感情往往是很复杂的,他们要么非常信任侦查人员(哪怕在具体案件中侦查人员有可能站在他们的对立面),要么极度不信任侦查人员,很少存在能够客观中立地看待侦查行为的家属。当然,前者更有可能是因为一些别的原因,这些原因类似于《如果你老公被指控强奸,你会相信他无辜吗》中犯罪嫌疑人妻子“当然是选择相信他啦”的原因。家属往往觉得如果不是非常特殊的情况,最好不要质疑侦查机关的任何决定。


但基于大家都清楚的原因,等到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下发的时候,他们又开始质疑侦查机关了。其他都不质疑,只质疑最后的决定,有点像不质疑所有扣分项但是质疑总分不及格。——然而总分就是扣了这么多分后得出的结果。


所以徐昕老师说得很对,打官司看运气。好的案件、好的当事人和家属、好的公检法人员都是很重要的。


当然,如何看待这件事,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法律如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拘留后数日都没有将当事人送往看守所的情况明显属于违法。


然而,这种情况是否会受到追究?理论上应该很难追究。


一是举证问题。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家属支个帐篷在侦查机关门前等着拍当事人被送去看守所的画面的,因为家属很难预计当事人被送去看守所的准确时间,也不可能不睡觉就在那里等,而且侦查机关,应该有后门,部分侦查机关甚至可能不只有两个门。


二是权衡利弊。很多家属缺乏对刑事案件的认知,与此同时,在很多家属看来,侦查机关的权力是非常大的,所以即便是自己的亲人被拘留了乃至于在侦查机关停留了更长时间,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免影响到亲人的“待遇”或者自己也会有“风险


三是实践中有部分家属并没有很快地知道自己的家人被拘留的事并跟进。现在有很多人是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工作、生活的,一来如果他们的老家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刑事拘留通知书可能隔一段时间才能收到甚至收不到;二来有些人本身就没什么近亲属;三来有些人记忆力比较差或者不想记电话号码,所以记不得自己亲属的电话号码;四来有些人和自己的亲属平日并不十分亲近,甚至连对方换号码了都不知道;五来部分家属知道了当事人被拘留,但没有任何行动,就是在等侦查机关通知自己案件的流程,他们并不清楚家属“被通知的权利在法律上只有一点点,在实践中也不一定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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